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2000年,北京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由专人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2001年12月,我国政府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行为。据研究表明,投资收益率每提高1%,职工养老给付就会增加20%,这些经验在美国和智利等国得到了较好地证实。因此,青海省目前急需建立由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专门保险基金运营机构,通过法律形式限定基金的投资比例,按照合理的投资结构,选择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投资方式进行基金运营,最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如何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共中央最近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二ОО三年十月十四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中共中央的这一决定,为我们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有了新举措和新的发展思路。
4、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审判机构。国际劳工局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明确指出,“人们对受到任何社会保障机构的对待方式应有提出控拆的明确权利。假如此种控诉在社会保障机构本身范围内的控诉程序不能满意的的话,应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主管机构处理。”这足以说明,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需相应的审判机构。社会保障是政策性极强,涉及面广泛、复杂,与社会成员利益密切的制度安排,由此所产生的争议,既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而一种产生于特殊主体之间,带有特殊权益争议的诉讼,因此,在司法救济上也应有别于其他。在我国,海南省已率先建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独立处理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诉讼案件,社会效果十分不错。因而,我省应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从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权益角度出发,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审判机构,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并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地惩处。
5、青海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设计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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