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体系 >
建立新型社会保险体制的原则及对策(3)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4、法制化原则。必须改变社会保险立法进展的局面,把在改革中已经确立的各项社会保险活动准则尽快用规章或法律形式固定起来,巩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证。要加快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立法,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确保保险管理社会化的实现,要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模式、来源渠道及各方负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保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抓紧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单项条例,以便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全省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各项单项法律创造条件。

  三、改革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对策要点

  1、成立“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综合性的、权威性的、非常设的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省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省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银行、研究室、体改、计划与经济、保险公司、工会、妇联、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议全省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的重大决策,筹划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各市、县可以建立这方面相应的非常设机构,以便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2、设立“省社会保险厅(局)”,各市、县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在推行或试点推行社会保险的乡镇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省社会保险厅(局)既是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行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规划的实施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全省的社会保险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厅(局)”的设立可以遵循两个思路:一是将原有的省劳动厅更名为“劳动与社会保险厅(局)”,归并其原有的职能,增设、加大社会保险的专门处室。二是成立新的“省社会保险厅(局)”,把原属于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的内设社会保险机构归

  并过来。由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和优抚等社会保险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考虑仍由民政部门管理。按照这两个思路设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上都不存在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

  3、建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为全民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省社会保险厅(局)”的委托,负责全省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与运行,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劳动者申办社会保险和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结算。各市、县应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中心及派出机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