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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X区劳动和社会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XX区张槎城西工业区物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XX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慈,女,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升路北五街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XX区江湾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凌X芳,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陈X,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顺风村6社。系死者刘X香之夫。

  原审第三人:刘X昌,男,汉族,1950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左会乡白庙村12组。系死者刘X香之父。

  原审第三人:秦X珍,女,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左会乡白庙村12组。系死者刘X香之母。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X,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第三人:陈X宇,男,汉族,200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左会乡白庙村12组。系死者刘X香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X,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佛山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禅法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刘X香是原告佛山XX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2月28日19时37分左右,刘X香乘坐第三人陈X驾驶的自行车上班,途经佛山市XX区张槎华宝路特勤大队对开处与一中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刘X香受伤送至佛山市中医院抢救,于2006年3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5月8日,陈X向被告佛山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刘X香的死亡属工伤,同时提交了陈X与刘X香的结婚登记证及陈X身份证、暂住证、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山市中医院《住院证明书》、病历及死亡证明、刘X香上班路线图。被告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6月21日对原告作业员蔡红琼、蒋红梅作调查,并制作《工伤认定询问笔录》。2006年6月28日,被告作出禅劳社认(2006)7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X香的死亡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于2006年8月21日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0月12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佛劳社复字(2006)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6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仍不服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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