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它究竟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观念,或是一个新的法域?人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上述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而非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又变得模糊和复杂化了。笔者认为,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从社会法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法学的分类和探求法的发展轨迹。至于社会法应当作狭义的、中义的还是广义的理解,亦即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抑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是前两者外还包括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狭窄,忽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而后一种理解又过于宽泛,容易模糊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与界限,因此,应当将社会决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是最典型的社会法
社会法概念的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思想与文化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法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的土壤和环境。法与社会的交融是现代法发展的一个特征,社会法的出现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出现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对市民社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4页。)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页。)在市民社会出现以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限于国家,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的和自发性的社会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一”,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受益者。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促进了完全市民社会的出现,其充分改变了国家与私人的关系。私人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国家从原来的权利主体演变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影响体现在私法的出现以及其后的高度发达,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即所谓二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下形成的。“二元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定,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注: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二元法律结构中,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其目标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手段是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二元法律结构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意义。”(注: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这种法律结构的背后,充分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法思想,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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