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愈来愈受重视的组织部分,它同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和宏观调控法一起有机地构成了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因此,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不完善和欠缺。具体表现为:第一,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第二,立法体系不健全,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各地法规不统一,无法形成体系;第三,立法层次不高,立法体制不规范,立法发展极不平衡。这些都影响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根据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笔者认为这应分为两个层级操作,即中央和地方立法。在中央这一层级又分为全国人大立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的立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对全国人大立法的补充或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二个层级是地方立法。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在中央立法层级中,要加大全国人大立法的力度,减少行政立法,以杜绝和遏制法出多门、相互冲突、不规范的混乱局面。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合,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虽然能够解决一些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但从社会保障工作全局考虑,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造成了执法的困难。因此应当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转制。
在地方立法层级中,应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分散立法解决的只是某一地区的某一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超前性和全局性,难免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加上各地方立法技术欠缺、立法人员素质低下,未建立统一的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收支标准和相配套的约束监督机制,因而制定出来的法规很难得到贯彻执行。集中立法可以协商和消除各个地方性规定的散乱和不统一,理顺各种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社会保障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鉴此,在地方立法中,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地方的情况,创制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并要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强化地方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大主体和坚强后盾的功能和作用;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要给予特殊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改革成果,为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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