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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www.110.com 2010-08-12 15:02

  各乡镇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营业部、服务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为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保险保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和“三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宜昌市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寿宜昌分公司文件(国寿人险宜发〔2007〕167号)精神,县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公司为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是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2006〕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要求:“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计划生育保障工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特别是在《湖北省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发〔2006〕8号)中明确指出:“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已对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是防范计划生育工作风险的需要。

  一方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计划生育家庭经常存在一些后顾之忧,例如“独女户”、“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家庭父母的养老、医疗、意外伤残、死亡损失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助问题。这些问题,单靠政府解决不了,单靠家庭满足不了,给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造成了诸多顾虑。另一方面,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育龄群众常常会遇到计划生育手术、妇女分娩等技术风险和意外风险;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也面临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上述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商业人寿保险途径来解决。

  (三)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通过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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