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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三次飞跃(6)
www.110.com 2010-08-16 16:13

  第八,再次修改了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限制性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这些把1993年《保险规定》的“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刑的”修改限制为“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使被判刑非收监的失业者得到失业保险保障;把《保险规定》的“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修改限制为“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即只要一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就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增加了第4款和第7款的规定,以此促进失业职工积极、主动地就业。

  第九,再次进一步规范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些规定使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者进入到有序的法制轨道之中。

  第十,重新规范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和期限,并增加了二次失业的保险待遇条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这些规定把1993年《保险规定》的以职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作为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修改为以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增加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在这里以累计缴费时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以24个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和二次失业的有关规定,就在于促使闲置的劳动力资源尽快地得到开发和利用,从而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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