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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三次飞跃(8)
www.110.com 2010-08-16 16:13

  最后,修改了罚则条款的内容,《条例》第五章用四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所应受到的责令退还、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规定,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规定,在1993年《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令退还、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条款规定,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不可侵犯性和《条例》本身的完整性。

  可见,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全面地丰富和发展了1993年的《保险规定》而趋向完善,实现了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史上的第三次飞跃。

  总之,法律法规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社会的发展为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我国失业保险法的产生和完善无不表现为这一互动的过程。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律法规对失业者的失业保障将会更加全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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