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失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制度 >
论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2)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2.1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 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 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 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

  3 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 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 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