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 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 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 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将失业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它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将失业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3.3 适时建立失业救济
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条线向两条线并轨的保障模式,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根线。然而,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青年人,特别是大学生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极的解决生活问题,不能给予其就业帮助。消极的生活补助,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社会结构不稳定。面对,失业结构的变化,我国也应该建立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为主线的失业保障体系,除了给予保险制度以内的失业人员以就业保障,同时,对于日益严峻的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就业指导。
【参考文献】
[1]@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2]@蒋选.我国中长期失业问题研究——以产业结构变动为主线[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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