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
我区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吴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少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引发的家庭负担,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规定,凡本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本区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原则上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暂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保留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筹资标准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其结报待遇按少儿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2007年10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102号令),明确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结算办法,增加了门诊补助待遇,进一步提高了住院待遇水平,并对少儿和中小学生发放《社会保险卡》。
根据区委、区政府加快我区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结合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为统一城镇、农村少儿医疗保险标准、待遇,并适当减轻财政负担,建议全区实行城乡一体的少儿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农村少儿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保留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统一参加吴中区学生医疗保险,发放《社会保险卡》,按学生医疗保险确定的筹资标准缴费和待遇水平结付:
1、农村少儿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各镇(区、街道)财政对本辖区内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区属学校的学生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保费也分别按上述财政渠道补助。
2、农村少儿医疗保险待遇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2号令)和《关于做好2009年度吴中区学生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通知》(吴社基[2008]17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享受。
3、相关的制卡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4、区财政做好09年度区属学校参保人员财政补助经费的安排,并督促各镇(区、街道)做好所属辖区参保人员保费的安排及缴纳工作;区社保中心做好09年度农村少儿参保人员的制卡和发卡等工作;区合管办做好09年度农村少儿保费的征缴工作,保证全区城乡一体的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2009年度城镇少儿、大学生的参保工作仍按吴政抄[2008]字第259号抄告单精神执行。
三、2010年及以后的学生医保工作,实行城乡一体政策,除个人缴纳的保费外,财政补助部分(含免缴部分)按所属辖区,由各级财政分别补助,即:区属学校、社会福利中心及苏苑街道、龙西街道、穹窿山景区户籍的幼托机构在册儿童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少年儿童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各镇(区、街道)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区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的补助经费由各镇(区、街道)财政实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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