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委托人所有说”可参见:赵许明、罗大均. 信托财产权属本质探究 .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 (3) :55263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有所有权说”可参见:郭玉萍.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湖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 (5) :43244.该种论说缺乏将信托财产自动归为法律主体的法律和理论依据,且混淆了民法上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区别,难以使人信服。
5、王志诚. 现代信托法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1289.
6、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达方式。此处所列,仅是其中的一种表达。参见赖源河、
7、崔明霞、彭学龙. 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 , (4) :53.
8、赵许明、罗大均. 信托财产权属本质探究 .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
9、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83.
10、有的学者认为:“信托以三方当事人为主体”。参见吴弘等. 信托法论 . 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6 ;有的学者认为:“信托财产的运动,是以委托人为起点,以信托终了将信托财产转交受益人为终点,并以受托人为运动中介的单向财产转移”,参见马飞.信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中国的实证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博士论文,2001. 18.
11、周小明.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0234.
12、“信托行为由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的现象,已为大陆法学者观察认识。如“信托行为是由两种行为所组合而成,其一为财产的移转或其他处分的行为,其二为形成受托人就该财产为一定目的的管理或处分义务的行为”。此论参见赖源河、王志诚. 现代信托法论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9 ;又如“信托法律关系,通过两个法律行为而成立,即信托合同和委托人转让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此论参见孙静. 德国信托法探析 . 比较法研究,2004 , (1) :89. 这些学者往往是以信托行为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所有权之判断为前提,以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为分析法来认识信托行为的。
13、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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