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财产接受人不可与受益人混为一谈,他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信托财产流转过程最后环节的重要法律角色。财产接受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四主体,可能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担任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角色,但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却是彼此独立的。
以上说明和分析也可以看作是对“四主体说”的论证。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三、信托关系重构与财产权属确定
“四主体说”所展示的信托财产流转事实图景,为更全面地认识信托法律关系和解释信托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个视角。以此考察信托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认识。
信托行为是以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财产的设立和各种信托关系的建立源自信托行为这一原点。信托的动态性与信托关系的复杂性也源于这一原点。大陆国家和地区所颁行的信托法,均在开篇予以明确。如日本信托法第1 条“本法称信托者,谓实行财产权转移及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行为由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其一是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行为,其二是使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12决定两个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引起两套法律关系的设立,涉及四个法律主体。两个意思表示,其一是财产移转;其二是财产管理。相应引起的两套法律关系,其一是以目标财产由委托人移转至其指定或法定的财产接受人为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性法律关系;其二是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围绕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债权性法律关系。四个法律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接受人。
这些主体、行为和法律关系,以不同的意思表示为开端连接成相互关联的两链条。一链条是以将财产所有权移转给财产接受人的意思表示为开端,委托人将其所拥有的某项特定财产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管理运作后的财产原物或其转化而成的其他形式转移给财产接受人。另一链条以财产管理的意思表示为开端,受托人接管财产后进行管理经营并将相应收益交给受益人。以财产移转为中心看,后一链条是前一链条的子链条,是其中间环节的拉长。即财产移转的过程因“途经”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而拉长;以财产管理为中心看,前一链条是后一链条的总链条,是其“来龙去脉”。即受托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由此而来也终将经此而去。 (提示:本文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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