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介入、亲属的非法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催化剂。他们有的怂恿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通过翻供来掩盖罪责;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极个别的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犯罪嫌疑人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由此增加了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同时,亲属通过各种途径非法会见嫌疑人,进行串供、跑关系,增加了翻供的可能。
案件久拖不决,反复退查,时间过长,为翻供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在侦查初期阶段,由于嫌疑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心理防线准备不足,并且刚到一个新的环境,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攻势面前,难以应对,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一段时间后,经过冷静分析,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而被判以重刑,或者经他人的“指点”,此时便妄图通过翻供作否认罪行或减轻罪行,于是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拖的越久,越到后期,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越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串供,翻供的现象的就越易发生。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为翻供提供了可能。在侦查阶段,对于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采用了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被切断,一般出现串供、翻供的概率较小,即使要翻供或串供,也会增加其成本。而一旦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所采取的措施时机不成熟,考虑不周到,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恢复了联系,就有可能在某些“高人”的指点或策划下,有意将原来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颠倒,把“有”说成“无”,“较重”情节说成“较轻”情节;或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作假证等伎俩来对付案件的查办工作。
过于重视口供,而忽视了其它证据的固定,为翻供留下了缺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取证不够全面细致,有的办案人员存在“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口供的不稳定、易变的特点,不注重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巩固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对其他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常常是能不取就不取,致使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或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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