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看管干警徇私舞弊,为翻供推波助澜。某些监管场所干警及办案人员意志薄弱,见利忘义,亵渎法律,有的利用看管职责的便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传递串供内容的信件或与案件有关的消息,泄露案件情况等等,这些都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造成翻供。如,2009年10月20日汝州市看守所工作人员段某某、赵某某等二案三人因帮助犯罪分子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件而被该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立案侦查,就是典型。
如何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加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净化监管环境。加强对监所的监督检查,形成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良好隔离制度。应由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定期检查和自侦部门的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不异地羁押的基础上,经常性的变动羁押房间,从而断绝看守所工作人员、“室友”及亲友的不良点拨和渗透影响。同时,加大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及看守武警的宣传教育力度,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羁押环境,打破其敢随时翻供的狂妄心理。
树立“轻口供、重证据”的全面的证据观念,完善、牢固证据链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翻供。在侦查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收集调取有关的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同时,要加大科技含量,注意使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可能翻证的重要证据要加以固定。必要时,责成嫌疑人、证人提供自己亲笔撰写供述或证言,将后路堵死。最后,要注意文明执法办案,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取证。
加强对律师及监管人员的监督,切断翻供的外界影响。为了从外部干扰上切断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时间和空间,可以考虑以下做法:一是把好律师接见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办人在旁依法进行监督;二是加强与监管场所的沟通与配合,促使管教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所送财物、信件等物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监所外有关人员获得串供、翻供的机会和条件。
加快办案进度,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制造条件。司法实践表明,翻供概率从侦查到审判所拖延的时间成正比,即时间拖的越长,犯罪嫌疑人越易与外界取得联系,同时其思想上也越易有反复,翻供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外调、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刑检部门提前介入,这样既可以严把证据关,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做到快侦、快结,从而打消其翻供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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