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应对策略(4)
www.110.com 2010-07-28 16:20
选准时机,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在决定立案后,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往往对案件突破起到关键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形成一种震慑作用,迫使他如实供述,可以有效地防止相互串通翻供,至少也增加了其串供、翻供的代价,是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顺利侦结,遏制嫌疑人翻供的有效手段。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变刑事拘留、逮捕为取保候审,尤其在侦查阶段,证据尚未收集完整,未加固彻底的情况下,更不能随便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等于放虎归山,为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提供充足的时间和机会。
加大打击力度,震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包庇、伪证、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因此,实践中必须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震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伪证、包庇和徇私枉法等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诉讼。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一些恶意、故意作虚假证词的证人,对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大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应果断地立案侦查,以有效震慑,使其不敢枉为。
宽严相济,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随意许诺,只要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某种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就产生了抗拒心理,在侦查后期进行翻供。因此,在今后,对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时要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处罚,以确实落实从轻或减轻处罚政策,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而仍拒不认罪或进行翻供的,可以认定其没有悔改表现,建议审判机关应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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