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化倾向,应从五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立法能力有限,大量的立法由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完成,这就难免有部门利益在里面。今后,应把更多的立法权归还给人大,这就要求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素质,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数量,使人大有能力、有时间制定协调全局、兼顾各方面关系的法律。
二是要加强和改进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立法工作,强化它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工作并且由其直接起草或由其组织起草综合性的、涉及几个部门事项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是要有更多的专家参与立法。专家是通过自己的专门知识参与立法,很少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其参与有利于提高法律规范的科学性。
四是要多开听证会,让社会公众参与。要避免立法出现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众有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群体自然会关心各自群体的利益,这样,就能形成博弈,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容易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相应问题。现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条例,都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果涉及到相对人权益,要进行听证。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应进一步制定实际操作性强的运作规则。
五是改革政府体制,包括改革财政体制。政府不是企业,不能赚钱,政府的职能应尽量与利益脱钩。如果没有利益在里面,也就不会有那么多部门利益倾向的立法。否则因为利益驱动,法律规范冲突的现象仍然难以避免。
此外,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仅靠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是不够的,法律规范冲突的很多问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会暴露出来,在立法时很难发现,因此,在法规、规章通过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了问题,应该可以针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因此,我们应当抓紧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如果法院现在审查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以考虑先建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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