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其审查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是单独就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而本文中对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质证是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律依据的审查,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这里的参照就含有对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 查,合法、有效的予以适用,反之则拒绝适用。
三、质证内容及方式
(一)质证内容
所谓质证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质证所涉及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质证不能是任意的,被告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相关的内容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质证也必须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内容,即认定事实有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被告则针对原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举证据提出质疑等相反意见,如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未 提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原告侵害和造成损失等。在质证过程中,不论哪一个质证主体、针对何种证据,都要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
1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真实的,它是证据的首要本质属性。客观性包括二方面:一方面证据是事实本身留下的客观痕迹或现象,这种痕迹有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上,也可能是由文字 和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是视听资料;另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对某种事实的准确描述,这种描述不可避免带有主观色彩,不可能绝对准确,所以我们要求 的是最大限度的真实。
2 合法性。合法性又称可采性,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 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时间、程序标准;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主要情形还有以下几种:主体不合法、权限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等。 不符合法定形式和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即使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也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3 关联性。关联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证据必须与其 所证实的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二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关系。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将各个独立的证据联系起来,相关证据间是否存在 矛盾,如果相关证据间是一致的且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具有可证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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