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理论探讨】
从证据学的产生来看,如果我们拥有可以回溯过去的时间机器,证据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我们可以驾临案件发生的时空,亲身体验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可惜人类的科技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所以我们只能依靠现存的事实来推测过去发生的事实。同时,为了推测的过程更加科学合理,我们为这种推测的过程设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于是我们有了证据法。可以说,证据法是推测的规则,推测的目的是实现时空的逆转,根据现在发现过去。
既然是推测,就必然会存在一个准确度的问题。增加推测准确度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推测所依据的素材----证据的数量。从某种程度上讲,证据越多,推测的准确度就越高。为了使法官最大限度地获得推测的,我们又创设了一种从当事人身上“压榨”证据的制度----举证责任制度。
因受到举证责任的“威胁”,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进行举证,他的举证行为立即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刺激,迫使对方当事人使用证据反戈一击。这是第一个回合,同时也拉开了证据攻防的序幕。经过当事人双方若干回合的证据较量之后,案件的证据基本上就呈现在法官的面前。此时,法官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整合证据,运用经验法则连接证据,完成从现实到过去的时空回溯。
上面所描述的是一个完美的过程,完美得甚至让我们觉得证据制度堪比时间机器。可惜,完美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我们的证据制度存在一个无法克服的缺陷:那就是证据材料本身的缺陷。证据制度的基础是证据。证据是过去事实留给现在的痕迹。然而,并非所有发生在过去的事实都能给现在留下足够的痕迹。美国法学家认为:书证,依赖文字的创造和造纸术的发明,还依赖教育的普及和交易习惯的形成;物证,依赖鉴定技术的发明与进步;人证,依赖社会成员的责任感和品德。证据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附属品。人类文明程度越高,个案中出现证据的几率与数量就越高;而在人类文明的任何一个阶段,永远不要奢望能够发现一切证据。
证据的缺陷让我们越来越感受到:适用证据制度,运用证据推测出来的案件事实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证据制度是无法取代时间机器的。所以我们在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时候应该考虑在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先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从理论上解决证据制度的缺陷与审判需要的衔接?经过多年的研究,解决的方法有以下几个:1、创立法律真实的概念,从理论上承认通过证据而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非必然的客观真实,从而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2、完善证据的收集与举证、质证制度,培养法官科学认定证据的能力,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3、接受举证责任的客观说,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4、尽量不要动用举证责任的客观说,避免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以推定、自有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等的方法来减轻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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