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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三电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6)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关于三电公司是否派员参加了由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组团去泰国、英国、捷克的项目考察。198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以(88)电外谴字270号任务批件批准云浮厂的引进项目出国考察。该批件已抄送三电公司。组团人选名单中有三电公司的杜良材。三电公司举证称,三电公司收到了租赁公司寄来的上述任务批件(二份正本仍在三电公司的档案中)。因杜良材调离三电公司,杜良材未能参加这次出国考察。

  本院认为,租赁公司与云浮厂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原审认定其合法有效是正确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提供租赁设备的义务,云浮厂理应依照合同支付租金。云浮厂对其拒付租金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其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是正确的。

  关于本案中租赁公司是否违约在先,向承租人云浮厂提供了不合格的租赁物。依据租赁公司与云浮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第6条的规定,云浮厂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与购货合同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云浮厂接货后60天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租赁公司。该条明确规定了在交货和验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租赁设备运抵广东省肇庆口岸后,云浮厂开箱验货,并书面告知租赁公司“设备、规格、数量和约定相符,完整无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赁公司没有收到过云浮厂有关租赁物质量问题的函件。在租赁公司向云浮厂催收租金的情况下,云浮厂以租赁设备尚未调试成功和设备质量问题不支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云浮厂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作为承租人的云浮厂对原审的判决并未提起上诉,担保人三电公司以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违约为由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电公司与云浮厂间是否存在担保关系。《外汇租金偿还保证书》是确认三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外汇租金偿还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4,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三电公司二审中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仅写有被保证方为三电公司云浮厂的保证书,以此说明该公司只为三电公司云浮厂担保,而一审作为证据的写有广东省经济委员会批文号和租赁合同号的保证书是伪造的。三电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仅有云浮县财政局和三电公司的公章,没有云浮县计划委员会的公章,且没有写明为哪份合同担保,实际是一份填写不完全的保证书。本案一审认定的保证书并非三电公司单方所出,是本案三个担保人云浮县财政局、云浮县计划委员会和三电公司共同所出具的,加盖有三方的公章。被担保人一栏中写明是为被保证方三电公司云浮厂担保,同时也写明了是为广东省经济委员会批准的(1998)126号引进项目担保,并写明了租赁合同号,是一份填写完全的保证书。三电公司认为保证书上的内容是单方加上的,构成伪证,没有事实根据。三电公司以手中不完备的保证书否认三方共同出具的保证书,缺乏充分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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