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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比较分析(2)
www.110.com 2010-08-02 14:32

  此外,2007目录鼓励类中还新增了“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但规定投资中必须中方控股。

  四、 服务业

  2007目录鼓励类中新增现代物流,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就此点,据我们了解,一方面服务外包首次明确列入鼓励类,并为国家大力提倡的产业,但另一方面,在2007目录中所列的服务外包所概括的行业相当广泛,诸如人力资源服务、呼叫中心等在过去都是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并且对外资股权比例有所限制。因此如何理解和执行具体有关行业,有待进一步澄清。

  另外,2007目录对服务业的限制类项目进行了个别调整。如2004年目录中属于限制类的“对外贸易公司”,在2007目录中被取消;而2007目录将“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则纳入限制类。

  五、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07目录鼓励类新增“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2007目录限制类新增“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在影视、传媒产业上,2007目录有较大变化。

  首先,在广播电视节目方面,2004目录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而在2007目录中,则修改为禁止外资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广播电视频道(率)。但是,《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6日颁布)中仍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及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公司。另外,2004目录限制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以及电影制作(中方控股),但2007目录将其修改为限制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由于2007目录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经营公司禁止外资进入,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被归类为限制类,那么,外商欲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电影制作所应采取的商业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在电影方面,2007目录禁止外资进入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与2004目录相比,增加了“电影制作公司、院线公司”两个禁止项。实际上,2007目录仅仅是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11月25日颁布)中关于外商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以及《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6日颁布)中关于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及经营电影制作公司规定的延续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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