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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东林置业有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原告全中实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中实业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东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置业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北宅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中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吉青,东林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兰卫天、北宅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尚素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中实业公司诉称:2000年11月30日,全中实业公司与东林置业公司签订“合作经营青岛东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青岛东林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土木工程公司),注册资本510万美元,其中全中实业公司出资357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东林置业公司出资15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因东林置业公司不具有合作公司的资质,故在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对外贸易经济局、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审批文件中,合作公司的中方主体不是被告东林置业公司,而是被告北宅建筑公司。2001年3月19日,青岛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公司实际被东林置业公司控制。合作公司成立后,东林置业公司与北宅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却将公司据为己有,严重地损害了全中实业公司的利益,构成违约,无法继续合作。虽然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但两公司仍拒不改正。请求判令:1.解除合作经营合同。2.终止合作公司,收回投资。3.判令东林置业公司和北宅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东林置业公司辩称:1.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的规定,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仅排除了大陆公民作为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而并未对内资企业作为合作方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全中实业公司关于东林置业公司无合作资质的诉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从成立东林土木工程公司的签约、审批和登记上看,合作的双方均为全中实业公司与北宅建筑公司。3.全中实业公司虽与东林置业公司就成立东林土木工程公司也达成过意向,但东林置业公司事后发现全中实业公司已与北宅建筑公司达成同样意向,且早于东林置业公司,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故东林置业公司自然终止了与全中实业公司的合作意向。4.东林土木工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经营,不受任何企业或个人控制,更不可能受其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控制,因此全中实业公司关于东林置业公司控制东林土木工程公司的诉称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东林置业公司不是全中实业公司所诉合作纠纷的当事人,全中实业公司将东林置业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错误,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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