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也相对增多,如何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如何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更好地营造和谐社会。一直以来,这些问题都是市政协委员胡建普所关注的。
针对这些问题,胡建普做了一系列的深入调研。他指出,目前,昭通许多小区未按照《物权管理条例》来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混乱不统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数未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服务质量不到位;物业管理费用使用不透明,也没有正规收款收据等问题存在,引起了诸多业主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和谐。
胡建普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应把改变落后社区物业管理当作一项民生工作来抓,进行一次深入调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出台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社区认真进行广泛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并保证其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合法权利,并由业主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选聘物业公司,依法确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整顿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纠正各种不合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测算出台合理的物业费收取参考价位区间,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在建设和谐社区中发挥作用,为建设和谐昭通作出应有贡献。
当提及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时,胡建普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所以,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于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当然应该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现实情况来看,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致使不少小区住户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行为将可能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相关文章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
-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 ·厦门市人大审议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 ·李轩、王亚芳诉铁达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样本
- ·合作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 ·吴思纯与林炳辉、上海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
-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与上海中建房地产不正当竞
- ·广州市老城区物业管理对策研究
- ·论物业管理的法律特征和完善
-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分析
-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 ·常见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
-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法律问题之实务探微
- ·论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责任追究
- ·物业管理企业的危机和出路
- ·物业管理合同是服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
- ·辽宁大连盛宝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