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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不该是一笔糊涂账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10月1日,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同时,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停车费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见10月1日 《重庆晨报》)

  长期以来,小区停车费始终是引发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一个焦点。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把“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停车费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再次加以明确,应该说,这对全国各地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事实上,许多居民一直怀疑管理处是否有资格收取停车费,毕竟,停车的地方不是管理处的,而是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地带,收益凭什么全归管理处?再说,业主在买房时已按房价交了公摊面积款项,每月又缴纳了管理费,因此,无论是停车的“地方”还是停车时的 “管理”,业主都已交了钱,如果管理处再收取停车费,显然属于重复收费。以一个汽车保有量为150万辆的城市而言,如果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为地面每月110元,地下车库每月250元,那么,这个城市每年停车费的收益将有数亿元之多。如此巨大的收益绝大部分都归了管理处,这显然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至于独立投资建设的车位、车库,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有权威人士指出,根据有关法规,小区停车收费与否,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谁的物业谁受益。目前的小区停车场主要有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卖给企业经营的停车场、占用小区公共通道的收费停车场3种,具体而言,就要看停车场的业主是谁,如果占用小区公摊面积作为停车场,那收益就应该归业主所有。而地下停车场比较复杂,没有规定产权属谁,那么就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定。

  如何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著名房产维权人士邹家健说,首先查土地归属;其次查报建规划;再次查竣工登记。如果小区的停车位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停车费理所当然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容积率,那么便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出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停车收费,究竟收的什么费?是车辆占道费,还是停车服务费?若属于前者,当然应该收,否则,对于没有车的业主不公平,等于侵害了没有车的业主的利益。但这笔费用收取后该如何使用?理想的办法当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按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应当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纳税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若属于后者,即所谓停车服务费,那就要问怎样服务?有哪些服务内容?车辆丢失或损坏要不要赔偿?这些,应该有详细的合同来约定,因为,停车合同是明确停车管理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一份完备的停车合同应包括车位及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及合同期限等,而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使物管只管收钱,却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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