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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留地”无特权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的某小区是独栋小区。该小区业委会经业主选举产生并于2006年10月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因前期物业撤离,经业主大会决议,自2007年开始该小区实行自治自管,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物业费标准也从2.74元/平方米降至2元/平方米。业委会表示,小区地下室及底商均为开发商自留,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开发商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延期交纳的利息。

  法院认为,此案中的小区为独栋小区,具备业主自管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委会因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该项权利可依民事诉讼获得保护。

  独栋小区的特殊性使小区多数业主决定自治自管,这一选择权利,得到了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的承认,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必须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小区的物业服务是多种服务的集合,房地产开发商以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不履行其对小区公共事务分担的责任,违反了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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