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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兼(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美国和加拿大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人除了留置不动产,还可同时留置不动产的担保贷款(未来贷款)和租金收入以及施工合同的保留金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保额等,亦即同时留置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动产上的利益。①

2 澳洲的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

施工留置权类似已到期的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它有许多优点,但工人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如同申请失业。而押记权只是对抗财产的利益,强制执行押记权的方式包括强取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收益。与金融业不同,生产业的押记权无须事前登记,一般采用通知制度。

2.1 南澳洲和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

1893年,南澳洲颁布了《工人留置权法案1893》(Worker's Liens Act 1893),最近一次修订于2003年。北领地引用了该法案并作了修订。法案规定,工人、分包商有留置权和押记权,承包商有留置权而无押记权。其中留置权对抗不动产,押记权对抗应付款。留置权和押记权的金额限制在合同欠款金额,但工人限制在4周工资内且总额不超过200元 (北领地为3,000元)。应付款到期后,索赔人必须在28天内提出强制执行押记权的诉讼,否则押记权消灭,并必须在28天内登记留置权且必须在登记后 14天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的诉讼,否则留置权消灭。索赔人按合同规定提出付款请求后7天内债务人不付款,即为应付款到期。

由于索赔人28天内提出押记权诉讼,并最迟28+14天内提出留置权诉讼,业主收到分包商的留置和押记通知后,应按索赔金额押记尚未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分包商获得承包商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可从业主处获得清偿,否则业主有可能要付两次工程款。

2.2 新南威尔斯州等地的《承包商欠款法案》

1897年,新南威尔斯州颁布了《承包商欠款法案1897》(Contractors Debts Act 1897),适用生产业。首都领地引用了该法案并作了修订。法案规定,工人和商人(供应商、分包商) 应向法院提出索赔诉讼,而承包商 (Contractor) 必须如实提交所有定作人 (Contractee) 名单,包括名称、地址、应付款金额等。定作人收到索赔通知和法院颁发的证书后,应按通知金额押记现在及未来支付承包商的应付帐款,等待法院判决处理,否则索赔人有权起诉定作人,再次追讨欠款,但定作人只对收到通知时尚未付给承包商的金额承担责任。

1997年,新南威尔斯州废止了该法案,并颁布了《承包商欠款法案1997》。新法案变化较大且仅适用于工程,Contractee(定作人)已改为 Principal (“主债务人”或“委托人”)。主债务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如有拖欠承包商的款项,则必须将欠款付给索赔人,否则索赔人将起诉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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