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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制度(11)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妨害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事实上的妨害,如擅于他人土地上通行、或不为防止设备使噪音、粉尘等进入他人土地、或邻人土地上的树木倒入所有人的庭院而妨害其所有权的行使。2、法律上的妨害,如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土地登记错误时,如甲的土地被登记为乙所有。此时,错误登记是否构成法律上妨害,在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之下,应区别情形而为判断。当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物权登记有效时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不发生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仅得依不当得利的方法请求涂销登记。此处的涂销登记请求权为债权的请求权,其将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原因行为为侵权行为,物权登记无效时,所有权人不丧失所有权,其于第三人信赖该登记取得权利之前,得请求涂销该错误的登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已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而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因此,只要原因行为无效,所有人都不会丧失所有权,该错误登记则构成对所有权的妨害,所有人得据以提起所有权妨害请求权,请求涂销错误的登记。
关于否认所有人的所有权是否构成妨害,尚有疑问。有人认为不构成对所有权的直接妨害,以确认之诉确认所有权的存在,即可除去该不安的状态;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非肯定妨害除去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因为确认所有权之后,对方可能继续声称该物为其所有。此两种见解都有其道理,但共同的缺点是,仅于抽象的理论中讨论问题,而未结合实际。依笔者拙见,所有权被否认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否认所有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口头的宣称、(2)起诉主张其有所有权、(3)无权占有他人的物并主张其有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形下,对所有人而言,根本不构成实际的妨害,对方并未得到任何好处;在第二种情形下,其提起诉讼后,负有举证责任,当然最后的结果是,其输定了;在第三种情形下,得以自力救济或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所有物或请求排除妨害。
二、效力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效力,是为一定行为排除妨害的存在。其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请求回复原状,而仅能除去妨害因素,因为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与过失为要件,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畴。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非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例如,他人的房屋因地震而倾倒于邻地,压坏了其上的珍稀花木。此时,邻地所有人得请求排除的妨害为倾倒于其上的该他人的房屋的砖木等。该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仅至于此。此时,所有人如要请求对方赔偿损失,须对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对房屋的倾倒有故意或过失。
负有妨害除去义务的妨害人,自然应负担所需费用。若所有人自行除去的,所有人得依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相对人偿付其支付的费用。
三、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冲突
从理论上来看,妨害除去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意义、效力各不相同,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同一事件引起的两请求权分属两人时,则存在着冲突。如因不可抗力使甲所有的大树倾倒于乙的庭院之中。此时,大树构成了对乙的土地所有权的妨害。乙地所有人当然得请求妨害的除去,即请求甲取走其大树;与此同时,甲对其所有物(大树)具有返还请求权,即请求乙返还其所有物。此处的问题是,取走大树的费用由何人负担。对此一问题,学说上争论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种见解:
1、无论有无过错,所有人得请求妨害人以自己的费用为积极的行为,除去妨害;同时,所有人负有容忍相对人除去妨害的义务。此说被日本判例所采。
2、过错责任原则导入物上请求权。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对人为恶意时,负返还所有物的费用;相对人为善意时,则由所有人取回,相对人自然不需负担费用。关于妨害除去请求权,相对人为善意时作同样解释。因此,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均不负担费用。其结局是,谁先起诉谁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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