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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三、台湾省民法典与物上请求权制度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随着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的垮台,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该法典出现于二十世纪初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是一部较先进的法典。如著名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所指出的,“现行的民法吸收德国的立法例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也就是说,受德国影响较大。而物上请求权制度则属于那“十之六七”的范围,正如下面所能看到的,德国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对其的影响是深刻的。
该法典对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基于占有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台湾省民法:767
、962条)。前者分为三种,即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后者与前者有相同的区分。关于他物权,仅于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此外的物上请求权,即永佃权、地上权、典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则未有明确。
与日本民法典相比,该法典较为完善,其明定了物上请求权,而日本民法则否。但是,其与瑞士民法典都忽略了对他物权进行规定,这在立法技术上不无遗憾。
四、小结
民法中各国民法典关于债法的规定大都是相似或共通的,这是因为商品交换性质具有无差别性。而在物权方面,则往往有别,因为物权法体现了各该国的文化传统。如各国的物权不尽相同,因为其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确定下来的,带有一个民族的传统、习惯等的深深烙印。但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由于为技术性的制度,因此具有很强的同一性。正如大家所能看到的,从法国、瑞士到德国、日本和台湾省,其物上请求权制度虽各有其特点,但总体而言,是一致的。
相比较而言,德国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体系上表现出了严谨的逻辑,无疑在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的。但是正如上文所提及的,物权法中也有打上深深民族烙印的内容,如物权的种类,对其不能盲目抄袭、照搬,否则只能是东施效颦。因此,我国的物权制度既要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也要考虑自己的传统。
第二章 物上请求权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物上请求权概述
一、意义与种类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全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见本章第四节)。
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回复原状请求权相区别。填补侵权行为所生损害的方法,有货币赔偿和回复原状,即货币赔偿请求权与回复原状请求权。此种因侵权行为而生的回复原状请求权是对过去损害进行填补的一种方法。而物上请求权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样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标的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一)对物上请求权性质的争论
在此欲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因为这不仅有其理论上意义,更重要的是这关系到实务中物上请求权的命运,即其生死存亡问题。关于其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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