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占有权利推定对不动产上占有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3.从占有制度价值之实现看占有权利推定范围的确定

  基于上述占有制度价值实现之要求,应确立凡有利于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者,即应得到支持,凡不利于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者,即应被摒弃的原则(注:当然,占有制度之设也不应理解为对权利制度的否定,否则,破坏既有的权利秩序,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根本混乱,将根本背离占有制度设立之初衷。)。对占有的权利推定仅止于权利人的证明权利,如果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人地位,则对占有人事实支配之保护应让位于对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权支配之保护。然而,如果没有权利人的证明权利,则对占有人的权利推定不终止。这样,对占有的保护主要使占有人获得对抗非权利人和不能证明权利的权利人侵害及权利人不经公力救济而私力侵夺的权利,从而将只对社会权利秩序造成非常微小的损害,而对维护社会秩序产生巨大的作用。

  根据上文所确立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不动产占有人亦应予以占有保护,推定其有相应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对不动产占有人予以保护,将可能造成非权利人之间的互相侵夺,从而破坏社会秩序。比如一所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因出国工作长时间无法支配房屋而其又未委托他人照看,而有某甲竟破门而入而为居住。如果甲依《建议稿》规定不能获得占有保护,则如果乙知甲为无权占有,便以强力将甲赶出,甲将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上的救济。如果甲不受此辱而再借强力驱逐乙,假如再有丙加入争夺,则必将产生非常混乱之情势,而此时法律竟又无力规制,则占有制度价值之实现何在?如有占有保护甲可获得阻止乙丙之法律力,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种混乱情势的发生。

  对此占有保护建议之主要质疑应来自对其非道德性的责难以及对其是否会鼓励非法侵夺他人财物的怀疑。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既然已对未登记的动产上的占有予以保护,就没有理由以道德的质疑排除对不动产上占有人的保护。因为未登记的动产由于没有登记作为权利的证明,权利人不易证明其权利,侵夺人为侵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可能成为他人侵夺的对象。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是,应把占有制度主要视为一个与道德无关的制度,不应在占有制度的构建中过多地考虑道德问题。事实上,民法的各种制度解决不同的问题,可能会体现不同的价值,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均体现道德价值。例如,民法关于附合的各项制度,只为从物的利用及经济效益出发确定物发生附合后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考虑道德问题,在不动产所有人侵占他人之物而附合于其不动产的情况下,仍使其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并不因其行为的不道德性而剥夺其对附合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的不道德性不是不予制裁,而是不由物的附合制度去体现该制裁而留给侵权法、甚至刑法去体现对侵占人行为不道德性的制裁。占有制度也是如此,占有制度本身主要解决物的事实支配不容私力破坏的问题,至于占有人如果是有过失的无权占有,其行为在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可以留给侵权法,甚至刑法去解决。既然有相应的制度制裁有过失的无权占有,则占有制度对恶意占有人的保护就不会引发道德危机,导致侵夺他人财物之风盛行。

  那么,保护不动产占有人是否一定要赋予占有权利推定呢?笔者认为,回答此问题仍应从占有制度价值分析,不容私力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但如此将可能造成对真正权利人的侵害,此可能的侵害又以对占有人予以所有人的保护为甚。因此,如占有人主张自己为他物权人,法律并无必要强行予其以所有人的保护而去较重地损害权利人。相反,予其以其所主张权利的保护既可实现维护事实支配秩序之占有制度价值,又可尽量少地牺牲权利人的利益。故对主张不同权利的占有人予以不同的权利推定,从而给予不同的保护,这一点在占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同为某动产的占有人,甲主张其为所有人,乙主张其为质权人,丙侵夺甲、乙之占有,则甲可主张不能对该动产使用收益的损害赔偿,乙则因为质权人对物无使用、收益权而无此请求权。从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对占有的保护是通过占有权利推定这个中介来进行的,如果没有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便无从产生。而从立法例分析似乎更有说服力:《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而未规定不动产上占有的权利推定,则不动产占有人不能获得权利推定,但《德国民法典》亦未明确是否予以不动产占有人可获得“占有”保护,而从其取得时效等的规定看,除了例外情况,对不动产占有人不予保护;而《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则从反面支持上述观点,《瑞士民法典》第937条在排除了不动产上登记名义人以外占有人权利推定效力外,以但书确认了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此规定虽然从表现上看使不能获得权利推定者亦可获得占有保护,似与上述观点相悖,但从另一方面即说明了排除权利推定后,占有人原则上不能获得保护,否则就没有必要再以但书赋予其占有保护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