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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3.强化农用土地使用权

  按照用途之别,《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绝大部分属于农用地。集体农用地由农户长期承包经营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不仅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对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债权,另一种认为是物权。现在,尽管这两种认识的分歧依然存在,但都认识到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不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使用权的市场流转,不利于使用权制度的稳定。强化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是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措施之一,而强化的途径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当前,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是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保证农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二是承包经营制度内部变化(承包人投资增加,发包人投资减少,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逐步简化为土地使用权关系)的推动;三是改革的政策基础已经坚实,如中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二轮承包期为30年,对“四荒”地的承包、使用期还可更长,并且给承包人发承包权证书。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是“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强调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当前在我国农村出现的“承租反包”和“股田制”,是对使用权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补充。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物权化势在必行。

  当然,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例如,将承包经营权简化为使用权,或者说把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析出来,会不会削弱或者取消承包经营权对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又如,承包经营权的权源有两个,一个来自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个来自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后者如何物权化也是一个难题。

  4.改革征用集体土地的办法

  从《土地管理法》中就可看出,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国家(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农民集体作为所有者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学者早就提出建议,应在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征用权的滥用。本文作者前几年就呼吁将现行的征用制度改为征用和征购制度。凡真正属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继续按现有规定征用。对于商业性目的用地,改为征购。在征购过程中国家进行指导、协调,不包办一切,让农民集体与用地方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政府批准执行。对于征购的土地除按现有规定支付补偿、补助和安置费用外,还应支付前项费用总和5—10倍的地价款。 以此达到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也承认和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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