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要通道(Notweg)
《德国民法典》第917条第1款规定“当土地因正常的利用而缺少与公共道路的连接时,土地所有人可以就在消除这一缺陷之前要求相邻人容忍为土地的利用而建立必要的通道。必要通道的方向以及这一使用的范围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他人为建立必要通道的而侵入土地的行为的容忍义务,仍然是根据“较大利益原则”制定的。该条第2款第1句规定,使用他人土地作为必要通道的,给付定期金作为赔偿。
(4)不可称量之物侵入
《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了“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入”的容忍义务。该条第一款规定:“从另一土地排放的煤气、蒸汽、臭气、烟雾、燥热、噪音、震动以及类似的侵入,如对土地的使用未造成侵害或只有轻微侵害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禁止。所谓轻微损害是指,根据法律或规章中所规定的界限,或者价值标准进行调查和评估而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的侵入。根据联邦放射物保护法所颁布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规定中作为技术标准确定的价值标准在此同样适用。”第2款规定:“当从另一土地排放的具有重大损害的侵入是按照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产生的,而且对使用人尚无经济上可以设想的措施要求其加以制止的情况时,上述规则同样适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在因此而必须容忍侵入的情况下,如果这种侵入对当地惯常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的收益造成超过设定限度的损害时,可以向排放侵害物的土地所有权人要求金钱赔偿。”第3款的规定是:“设置特殊的管道侵入他人土地不为许可。”
德国民法中,对于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少于对不动产物权的限制。这是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如权利人占有、使用、处分动产一般不会涉及邻人以及他人的利益,故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少于不动产物权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说明动产所有权不承受任何限制。在当代德国民法中,动产所有权主要承担如下限制:
1、根据德国“联邦公共负担法(Bundesleistungsgesetz)”,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且没有其他的方法替代时,政府也可以征收征用私人拥有的动产,为公共利益服务。
2、为农业使用的动产,在权利人处分该动产时,必须服从上文关于农业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相同规定。
3、作为欧洲联盟国家,德国的工业和农业服从欧盟统一的产业政策,因此工农业产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服从欧盟的配额限制。这种限制实际也是在限制物的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4、工业制成品进入市场,必须服从1989年12月制定的德国《产品责任法》关于工业制成品准入市场及有关责任的限制。与此同时,德国还制定有许多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其中也有动产所有权限制的内容。[③]
我国台湾民法中对所有权的限制
台湾法令中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多样而复杂。
(一)依法令的性质为标准而区分可分为公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公私法的限制。
(二)依法令限制的目的为标准而区分
1、 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者。例如以相邻当事人互助互让精神为基础,以保护个人生活而设之所有权限制,如民法上相邻关系之若干规定,法定地上权,与紧急避难是。
2、 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者。此尚可细分为(1)以维护文化为目的者,例如“文化资产保存法”。(2)以维护一般公民福祉为目的者,例如都市计划、水利、交通、电力、电信及其他公共事业所为之公用征收或有所限制之法令。(3)以维护社会或经济上之利益为目的者,例如“农产品交易法”等是。
3、 以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为目的者。在“民法”上因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或动物占有人之责任之反射效力所产生之限制,故属一例;在公法上,为维护卫生、交通或公序良俗为目的,对于某些物品之制造、贩卖、用益或处分等所作之限制,例如“刑法”第235条,“船舶法”第7、51、52条,,“药物药商管理法”第61条,以及前述“枪炮弹药刀械管理条例”,“饮用水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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