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于物的拥有有主体资格限制,其实并非对所有权的限制,而是对拥有物的限制。即对这些物,本身根本不掌握所有权,又何谈限制呢?这方面应当注意。比如,我国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再比如,我国建立烟草行业为国家垄断,私人自然不得经营烟草行业,自然不能拥有制烟机器设备。行业限制造就了大批垄断部门。这些问题,传统物权法根本没有能够关注。法律不能仅仅解释现有法条,更应有价值之判断。如果没有价值判断,那不过是昔日八股之翻版。天下之大,物种之多,决非昔日农耕社会所能想象。可是能为我辈所占有控制又有几物?消费物即时拥有,而又即时消失。价值巨大稳定,又能生产者,才是最宝贵的。也不枉人屈长聪明才智,只是终日饱食,一枝一叶,都要假以人手!人生而要消费物,更要创造物,“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初民生产,尤离不开牲畜、犁具,更况乎今日之人?人无物,不能有一日之存活;人无物,更遑论完善与发展。限制物之所有,即是陷民以井,无可自拔矣!今民法不能不考诸现实,以求实绩,切勿巧弄玄虚,恣意惑民!民法不能仅限于昔日传统,故步自封。要关注民生,要关注经济。
二、对所有权的限制分理性限制和非理性限制。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理由众多、原因众多。这就要求我们要严加区分。一方面对于对所有权的正当的限制要坚决执行,比如,为了保护旧城的文化风貌,青岛市对在老市区新建建筑物高度进行的限制;另外一方面,对于借口环保、社会治安等进行的不正当的限制要坚决予以抵制。比如,青岛市对出租车经营权的限制。北京市对轻型车进京销售给予严格限制。[⑤]我国对所有权限制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的限制太多,有许多是非理性限制,另外还些借口公益,实为私利,借口对所有权限制,实际为“乱收费”行为。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应着重体现在对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的限制上,这样有利于充分保护所有权人最大限度地利用物,保护在利用过程中不受外来的干涉。我国目前对外来干涉的情况应当做一个调查,制止乱收费的现象。
四、应尽量减少对动产物权的限制。土地等不动产更加具有社会属性,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自然限制较多,在所难免。但是动产之拥有,更加凸现所有权人的个性品格,对所有权人个性成长、智力发挥、辛勤劳作等养成显然有不可替代之功效。因此国家应放开一切可以放开之物,充分赋予所有权人以任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自由,对于社会发展进步,将有巨大贡献。
五、从严掌握没收和罚款等项行政措施。没收、罚款诸项措施,都是针对于物权而为,应该慎重。我国老百姓掌握物甚少,没收、罚款等项措施,如果不能严加监控,必将成为某些害民的措施。
六、不仅要重视对所有权的限制,还要重视对整个物权的限制,对权能的限制,从各方面予以重视。(篇幅所限,不便展开。详见拙作《论物权的积极实现》)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对所有权限制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限制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种类之多,理由之多都是前所未有难以想象的。但是,越是如此,所有权就越脆弱,对抗侵害的能力就越弱小,就越需要强化其私法地位,强化其绝对性、对世性这一基本原理。坚持这一点,就能保持所有权制度固有的刚性和创造力,维持其对于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巨大意义。如果稍有不慎,所有权制度将丧失其固有特征,沦为徒有其表的形式,沦为行政权利之附庸,其对于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类进步的巨大功能将丧失怠尽,最终也将会毁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摧毁生存、生活、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①] 参见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四期;余能斌、王申义:《论物权法的现代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8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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