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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若干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持权利说的学者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学说源于学者对日耳曼法上的占有的考察。许多德国学者在解释日耳曼法上的占有时,就是将其解释为一种权利的——虽然各学者对这种权利的性质认识不一。学者Albert S.Thayer经过考察也认为,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都这样一种规则,即通过占有表现权利。而占有又是通过持有表现出来的。因此当我持有某物使的我获得占有,而我占有某物,也使我享有占有权。所以该学者也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单纯的一种事实状态[6].

    而持事实说的学者观点刚好和持权利说的学者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并非是一中权利。正如彼得罗。彭梵得所说的一样,占有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实际的控制”[7].

    出现上述的争议,一般认为是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对占有的不同定性。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在性质上之所以不同,如前所述的,我认为是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不可分的。其在不同的社会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样我们现在要给占有定性时,也要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相符。现代社会是一个交易非常发达的社会,法律的功能也从原来的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向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的方向转变。同时又为了保证交易的便捷,观念上的占有日益增多。这就使得我们在进行市场交易是很难知晓对方当事人在交易时是否具有本权。如果一味的强调占有的权利性,就将很难维护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了。再者,权利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只有法律明确加以保护的利益才能上升为权利。而事实上许多占有人的占有利益是没有上升为这种法律上的力的。这就会使得这种占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不给他们予法律上的保护的话,则任何人都可以任凭借暴力从这些占有人手中侵夺占有物了,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财产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律秩序也将会荡然无存了。因此,本文以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是一种权利。

    三、占有的构成要件

    对于占有的构成要件,学说界也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三种观点。

    主观说为学者萨维尼所创。这种学说认为占有的成立不仅客观上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即体素,还要求占有人主观上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心素。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占有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法律保护占有也就是为了实现占有人将物占为己有的意思。客观说为学者耶林所创。这种学说观点也认为占有需要具备体素和心素两个要件。但这种学说与主观说不同就在于心素这一要件上。其认为占有人在占有占有物时,无需主观上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仅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的意思即可。这种学说是耶林在研究罗马法上的占有时从中概括出来的。罗马法上的占有是必须具备占有的意思的,若没有这种意思是不能成立占有的。“以为他们虽然经常以身体触摸物,但并无占有的意思,就像一个人将某物放在睡觉的人手中一样”。

    纯粹客观说与上述的两种观点不同的是,他认为占有的成立仅仅要求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即可,而不以任何的主观意思作为其构成要件。即这种占有仅要求具备占有的体素即可,无需具备占有的心素。

    上述三种观点都表明了占有的一些特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主观说的缺陷就在于过度的强调了占有人的主观上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从而排除了他主占有存在的可能。使得许多他主占有如占有人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占有他人财产的的情况时,他主占有人的利益的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而事实上这种他主占有在现实社会中又是大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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