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193纯属多余
3. T194 担保合同
(1)第二句应当取消,过度限制担保适用范围。
(2)第2款“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 T195担保范围
(1)“保管担保财产”修改为“保管担保物”。
(2)是否应当贯彻担保登记的效力,担保范围应当登记方有物权效力。
5. T196 第二句改为“担保权人可以请求提存……。”
6. T197 物上保证人
7. T198 后段规定是否完善,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分担?或者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其他担保人应予分担?
8. T199 第二句应予修订。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但担保物权不因此而消灭。
十八、第十七章 抵押权
1. T204 浮动抵押 欠缺特定性,且规定过于简略。建议单独规定浮动担保,作为本章第三节。
2. T211登记非对抗
3. T214第2款应予删除,或修改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不影响抵押权。”
4. T217第2款“承诺”改为“同意”。
5. T220 修订第三项
6. T225最高额抵押权实行条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含义不明。
清偿期(决算期)怎么确定?不能分批,须期满后才可以行使抵押权,若履行期未规定怎么办?
7. 其他问题: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
(1)浮动抵押
A. 负担抵押的风险性: 房地产开发、发行公司债:特别常用浮动抵押;
B. 风险预防机制:制度需要+可操作性 要不要登记,如何登记?谁是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如何防止恶意出售抵押物?如何监督管理?
C.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实现次序及其方式;浮动抵押的登记与权利抵押的冲突怎么办?
(2)法定抵押 《合同法》第286
(3)所有人抵押
十九、第十八章 质权
1. T232营业质是否应当例外?“当”非一般的质权了。
2. T233 动产质权的占有人能否为第三人?(寄存、占有媒介、代理、银行…「越南」)
3. T238 “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 T239转质
5. T240“承诺”改为“同意”。
6. T243最高额质
7. T247 第2款多余,建议删除。
8. T248 处分权应不受影响,建议取消本款。
9. T249取消第2款
二十、留置权
1. T251-258 改“留置财产”为“留置物”。
2. T251定义
(1)应有企业例外规则设置的必要?
(2)“同一法律关系”如何理解?
(3)留置的财产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
- 上一篇:无因管理的构成及管理人的权利
- 下一篇: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相关文章
- ·交换权利的缺失和农民的贫困兼论物权法草案限
- ·论物权法草案之宅基地使用权
- ·我国现行法律及《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
- ·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 ·物权法草案确立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平等保护
- ·物权法(草案)第二修改稿
- ·物权法(草案)名词解释-----抵押权
- ·物权法草案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 ·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
- ·民主和透明 立法的第一要务——写在物权法草案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体
-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
-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之二
- ·论“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特色
-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
-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 ·物权法草案一般规定之评析
- ·民主和透明 立法的第一要务——写在物权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