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是宪法规范引入民法规范必然导致的结果。
2. T56-58法人的分类和法人的所有权
(1)T56国家机关的财产属于国家,没有收益权。理想状态,实际中的收益归属如何确定?
(2)T57事业单位物权的规定对物权有何影响?
实际情况处理:事业单位已经混乱了,已经分化为企业经营、公益单位、国家机关等。
(3)国有企业财产归属,建议删除。
投资财产和投资者权益应予区分。如果是指权益,就不应在此规定;如指投资财产,则可能违反企业法原理。
3. T59集体所有权的标的(略)
4. T60城镇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范围如何划定,其标的范围如何?不明确。
5. T61农村集体“成员集体”相对确定,类似于总有关系;但是“村”“社”关系如何确定?
(1)第2款规定了集体成员权,“集体”的范围,“村民会议”是否民事主体?(涉及后文“业主大会”为诉讼主体的问题)
(2)第四项是否应有限制?集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是企业法的问题,但谈不清楚。不如留给其他法律规定。
6. T62有关土地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是何种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何关系?“代表行使”和T61条第2款关系如何?
(2)是否认可“村民小组”的权利主体地位?有无“代表问题”?(村民小组组长)
(3)“乡(镇)农民集体”是否应有代表问题?“乡(镇)政府”是否为代表机关?
7. T63(略)
8. T64诉权
(1)“受害人”是谁?“派生诉讼”?
(2)谁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人”能否成为被告?
9. T65是否为物权法调整?现实针对性很强,但规定错位。建议由其他法律规定。
10.T66-67重复宣示宪法规范,没有意义。但在所有制形式立法的必然结果。体系上直接重复宪法规定即可。但T68已达到目的,列举反而不好,建议取消此二条。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1.T68私人财产权的征收保护
(1)第1款为禁止规定,但第二句现实针对性过强,使本规定政策性意味很浓,建议取消第2句。
(2)第2款“拆迁”非属法律用语,建议取消。另外,由于本款性质为公法规范(征收补偿问题),如果在物权法中规定,可能发生宪法规范与物权法规范之间的潜在冲突,这个问题应予重视。后段关于安置问题,也突破物权法的功能范围,由于《土地管理法》已经作出规定,物权法是否需要重复,值得考虑,建议取消。
(3)有现实针对性,基本精神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违法拆迁或征收”均不发生征收后果,因此其所产生问题可以纳入物权法调整的,只是民事赔偿问题。另外涉及的“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责任问题或刑事责任问题,各依其他有关法律处理,不宜纳入物权。故应删除“拆迁、”以及“和行政责任;……”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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