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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牌先投保出险遭拒赔 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
www.110.com 2010-09-17 17:23

  核心提示

  9月22日,南昌市民熊女士向本报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称她在购买新车当日便在4S店的推销下购买了该公司的“全保”。当时还与4S店工作人员约好一周后办理临时牌照,但在熊女士使用无牌车辆期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后,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以保险条款内的免责条款已说明无牌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因拒绝理赔遭到投诉

  投诉新车未上牌出险遭拒赔

  熊女士告诉记者,她于今年6月23日购买了一辆通用雪弗兰的汽车。在4S店购买车的同时接受了该店推销的保险。“给车买了全保,当时保单登记的是发动机号,而且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保险于次日凌晨零点开始生效。”熊女士说,购买保险时,已临近下班时间,因此工作人员并未解释保险条款。

  “原本与4S店的工作人员约好一周后上牌,但没想到周六就出了事故。”熊女士说,6月27日上午,熊女士的新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碰撞,当时的确是无牌驾驶,因此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只登记了新车的发动机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4S店就修车的费用进行讨价还价后,核定了车辆损失。

  熊女士的车维修费花了2000多元,并在4S店的工作人员建议下,为了理赔需要,补办了一张临时牌照。但是当她拿着保单和维修发票向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索赔时,却被告因临时牌照属于事后补办,理赔事宜需要研究下。

  一个月后,熊女士的索赔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回应 违反道交法可拒赔

  22日,记者陪同熊女士来到位于南昌市洪都北大道的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一吕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熊女士的赔偿要求,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熊女士的车辆并没有牌照或临时牌照,熊女士驾驶无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这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在路上行驶遭遇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理赔处的一位负责人称,这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在顾客的保单后亦有说明。但熊女士的保单背面并无对于该险种的详细说明,也未有任何免责条款的内容。该吕姓负责人解释,可能在顾客填写投保单时,已经详细解释了条款内容。

  但熊女士称,当初销售人员并未对保险合同有任何的解释,也未见到有什么免责条款。

  律师 保单已生效应理赔

  熊女士认为,即使自己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也只能由交警部门给予处罚,保险公司既然同意登记发动机号投保,对于已生效的保单,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的李精华律师也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是将新车领牌的期间算入投保期间的,这也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期间的保险标的(车辆)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欺诈之嫌。”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实践中,一般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时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自车辆上牌后生效的话,那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起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义务。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而对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的做法,李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拒赔,不仅要严格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条款,而且还应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对此,《保险法》第18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李律师解释道,所谓“明确说明”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如对车没上牌之前发生的事故约定为免责的话,除了应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仅不能对抗投保人的赔偿主张,而且依法也不能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核心提示

  9月22日,南昌市民熊女士向本报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称她在购买新车当日便在4S店的推销下购买了该公司的“全保”。当时还与4S店工作人员约好一周后办理临时牌照,但在熊女士使用无牌车辆期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后,当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以保险条款内的免责条款已说明无牌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因拒绝理赔遭到投诉

  投诉新车未上牌出险遭拒赔

  熊女士告诉记者,她于今年6月23日购买了一辆通用雪弗兰的汽车。在4S店购买车的同时接受了该店推销的保险。“给车买了全保,当时保单登记的是发动机号,而且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明确地说,保险于次日凌晨零点开始生效。”熊女士说,购买保险时,已临近下班时间,因此工作人员并未解释保险条款。

  “原本与4S店的工作人员约好一周后上牌,但没想到周六就出了事故。”熊女士说,6月27日上午,熊女士的新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碰撞,当时的确是无牌驾驶,因此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只登记了新车的发动机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4S店就修车的费用进行讨价还价后,核定了车辆损失。

  熊女士的车维修费花了2000多元,并在4S店的工作人员建议下,为了理赔需要,补办了一张临时牌照。但是当她拿着保单和维修发票向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索赔时,却被告因临时牌照属于事后补办,理赔事宜需要研究下。

  一个月后,熊女士的索赔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回应 违反道交法可拒赔

  22日,记者陪同熊女士来到位于南昌市洪都北大道的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一吕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熊女士的赔偿要求,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熊女士的车辆并没有牌照或临时牌照,熊女士驾驶无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这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在路上行驶遭遇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中国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理赔处的一位负责人称,这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在顾客的保单后亦有说明。但熊女士的保单背面并无对于该险种的详细说明,也未有任何免责条款的内容。该吕姓负责人解释,可能在顾客填写投保单时,已经详细解释了条款内容。

  但熊女士称,当初销售人员并未对保险合同有任何的解释,也未见到有什么免责条款。

  律师 保单已生效应理赔

  熊女士认为,即使自己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也只能由交警部门给予处罚,保险公司既然同意登记发动机号投保,对于已生效的保单,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的李精华律师也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是将新车领牌的期间算入投保期间的,这也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期间的保险标的(车辆)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欺诈之嫌。”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实践中,一般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时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自车辆上牌后生效的话,那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起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义务。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而对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的做法,李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拒赔,不仅要严格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条款,而且还应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对此,《保险法》第18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李律师解释道,所谓“明确说明”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如对车没上牌之前发生的事故约定为免责的话,除了应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仅不能对抗投保人的赔偿主张,而且依法也不能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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