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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是消“废”者(图)
www.110.com 2010-09-17 17:35

  图/CFP

  维权话你知

  手机维修两个月修不好;手机越修越坏消费者还得买单;空调反复维修就是没见好等等,类似此类售后服务的“雷人”事件,相信诸多消费者并不陌生。在屡屡遭遇服务“杯具”后,有消费者在网上发帖称,消费者已成为“消废者”了。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江列华表示,面对纠纷,消费者完全可以不做“消废者”。文/记者李光焱

  消委会提醒:

  拒绝是最彻底方法

  首先,拒绝,是消费者预防消费陷阱和抵制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最彻底方法。比如,不明来历的人拉你进店,你坚决不进。

  其次,消费者要有合同意识,不仅是书面的合同协议,即使是一张收款收据,一条回复短信,都视为交易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杯具”一:手机维修两个月修不好

  李小姐新买了一部某大品牌手机,但在使用近一个月时突然死机。于是将手机送往销售店维修。送修时该店店员也没说什么,但过了一个星期后,李小姐被告知该机型号太新没有可换的配件,建议加钱换机。李小姐咨询下,店长说手机主板烧了,是用户死机后强拔电池导致的。再问有何依据,店长说是检测出来的。但为何到现在才说故障原因,店长称既然答应维修就没必要说。

  李小姐随后与该店协商,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人为导致的主板烧坏,要加钱维修”。要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则被推搪说“需要时间”。

  对策:商家自行提供的商品鉴定结果不具法律效力。

  江列华副秘书长表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自购买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经营者应负责修理。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手机,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需一次性免费退货。

  另外,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发生争议的,可送法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划分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

  “杯具”二:空调维修容易退货难

  胡女士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空调柜机。可没用一个星期,该机就不能正常运行。当时她要求商家退机,可商家负责人表示,退机很麻烦,而且钱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手。她就按照商家的办法换了一台新机。使用半年左右,新换的空调又出现了问题,胡女士坚决要求商家退机。但商家表示,现在已经不能退机,只可以换机。

  对策:三包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退货。

  江列华表示,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胡女士反映的情况,目前她的空调机仍属于厂家负责修理的范围。建议胡女士保管好发票及维修记录,如果该机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可要求厂商退货或换货。

  “杯具”三:购“水货”手机不能退货

  “凭什么卖一部水货手机给我?”近日,在西门口地铁口,一对正准备进站的男女突然止步。随后,他们返回购买手机的地方要求退货。记者了解到,这位女消费者近期购买了一款手机,在与朋友见面时被告知是一款“水货”手机。因此,女消费者认为被骗了。

  对策:证据最重要。

  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消费者要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商家存在“误导、诱骗”的行为事实,或者举证购买的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才能提出退换、赔偿要求。如果消费者没拿出真凭实据有效证实商家有违法行为或与口头承诺相违背,消费者要求撤销交易的要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来源:广州日报)(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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