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手机
www.110.com 2010-09-17 17:44
2008年8月11日,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厦门宏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HK758K和HK758B两款双模手机。经调查,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19日和2008年8月25日才取得上述两款双模手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公司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共投产生产1900台HK758K双模手机和1900台HK758B双模手机,销售款9490元,违法所得3042.4元,货值达258.4万元。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厦门宏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2.4元,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042.40元。
律师点评: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我国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凡是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均应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即“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规定,移动电话机(手机)属于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因此,它必须在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在本案中,厦门宏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涉案两款手机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就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受到处罚。该公司销售当时尚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该手机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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