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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豁免权制度的可能性与(2)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以上两条规定,对我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辩护权利的保障,消灭对辩护律师不合理的职业歧视与执业限制有重大理论意义。更加具 有指导意义的是,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开头开章明文地指出制定目的是“充分保障人人都享有的人 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鉴于律师专业组织 在维护职业标准与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 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该作用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世界公约》规定的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 辩护权的行使及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如第1条再次重申了“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在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 为其辩护。”第16及第20、22条对律师的豁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干涉…… (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 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行政当局之前所发生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 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以上规定,清晰而明确规定了律师豁免权及其相邻权利的内容,对我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极好的借鉴与参 考。

    (2)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中都有关于建立豁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豁免权虽然是赋予辩护律师的职业特权,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以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两者可谓是殊途同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如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等……这些都是辩护权及豁免权存在的宪法性基础。而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则是豁免权存在的直接依据。

    众所周知,辩护权的实现不外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行使或通过其辩护律师协助行使两种途径。因绝大多当事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而辩护律师受过专门的培训,辩护权的最有效行使莫过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但如果不赋予辩护律师有效的豁免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进 行辩护,而法律所规定辩护权只能是一纸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应当受到依 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 事人的隐私。”以上三条规定已包含了豁免权部分内容,建议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构筑完整的豁免权体系。

    3、建立与完善豁免权的必要性

    (1)是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与完善豁免权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手段。

    (2)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写入宪法的纲领性目标,而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赋予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保障,建立律师豁免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

    (3)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人权两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了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古老准则以及中国政府在加入各公约时承诺,对已批准的公约,应清理国内现有法律,并加快实施。对已批准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 约,应加快最高立法机构相关程序。笔者建议在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豁免权制度,确保在诉讼中程序公正、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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