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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7)
www.110.com 2010-07-13 17:38

  (二)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在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构建统一行刑权的基础上,应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着手组建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统一负责除外所有非监禁刑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五种社区刑罚措施。

  社区行刑机构的建立,并不需要从零起步、另起炉灶,而有现成资源可以发掘、利用。据司法部公布的资料,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司法所4万余个,司法所队伍发展到9.4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5.5万人,另外全国已建立了3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达12万人。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贴近社区、面向群众的优势,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职责定位不清等原因,其潜在的巨大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笔者认为,应当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通过立法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这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机制、实现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

  「注释」

  [参考文献]

  [1] 林茂荣,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373. [2] 李豫黔,张毅。加拿大监狱见闻[J].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3)。

  [3] 田越光。瑞典刑罚执行制度[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6)。

  [4] 林遐。日本罪犯社区处遇制度[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7)。

  [5] 林茂荣,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231. [6] 马登民,张长红。德国刑事政策的任务、原则及司法实践[J].政法论坛。2001(60)。

  [7] 肖建国。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35. [8]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03. [9] 夏宗素。狱政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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