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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刑罚的存在与运作逐渐有了理性的色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刑罚哲学,虽然依然属于报应刑主义,但是强调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一定的道义性。不过,刑罚作为犯罪的“必然下场”,仍然有着威吓主义的气息。直到启蒙主义历史时期之后,“自由、平等、博爱”旗帜下的人道主义,导致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等所谓“刑法三项基本原则”,刑罚的存在和运作才真正地走上了理性的轨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现代剥夺自由刑成为广泛承认和使用的主要刑罚样式,人类社会刑罚体系和刑罚方法取得了划时代的变革与进步。

    纵观一部刑罚发展史,也是一部刑罚文明史。人类社会的刑罚制度逐步从简单走向复杂,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低级走向高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应当是由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是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另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是,这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结果,是人文精神的胜利。

    由于剥夺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剥夺自由刑的实现途径、实现手段和实现模式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剥夺自由刑主要是通过“设施执行”的方式来完成其实现过程的(注:在当代,剥夺自由刑的“非设施执行”方式,例如“社区矫正”等,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一来,作为专门的自由刑执行机关的监狱,或者说是作为国家用来实现自由刑的专用设施的监狱,就不能不受到普遍的关注。而监狱本身,也由于这种关注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进入20世纪,专门研究监狱及其活动规律的的科学——监狱学——也得以成型和发展。

    自有监狱学以来,实际上首先就有了两个重要的分野:是以“刑”为本位来建立监狱学的框架,还是以“受刑人”为本位来构筑监狱学的框架。前者也可以简称为“刑本位”监狱学,后者则可以简称之为“人本位”

    监狱学。“刑本位”的监狱理论以罪犯处遇为核心内容,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处遇主义”监狱学;而“人本位”的监狱理论则以罪犯的矫正和回归为核心内容,有时也被称之为“矫正主义”监狱学。

    “刑本位”监狱理论从监狱是剥夺自由刑的执行机关出发,更多地考虑的是刑罚本身如何得以完整准确地实现,更多地注意到监狱执行刑罚的程序和环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刑罚人道主义对监狱行刑发生影响之后,“刑本位”监狱行刑的一般做法是仅仅将刑罚人道主义具体落实到如何细致改善罪犯在监狱服刑中的各种待遇方面。虽然,对于旧监狱来说,这已经是十分明显的进步,然而,仅仅把罪犯处遇的改善当作刑罚人道主义的全部或者核心内容,从而过分夸大罪犯处遇的作用与功能,等于将人道主义束缚在“处遇主义”的架构中。同时,由于从理论以及社会实践上讲,罪犯处遇的总体水平必须和监狱所在社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相适应,一般地说,罪犯的处遇水平不可能高于所在社区的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这就从客观上大大压缩了罪犯处遇调节的空间。在这个有限的空间落实刑罚人道主义,经常会流于形式,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力量,从而使刑罚人道主义仅仅具体化为一些有限范围的罪犯处遇改善措施,刑罚人道主义被表面化了,或者说这就是表层的人道主义。

    “人本位”监狱理论的基本立意不在“刑”,而在“受刑人”。但是“人本位”监狱理论的主张也不尽相同,常见的主张是从“预防主义”出发,认为刑罚不要拘谨在对已然的不可改变的犯罪行为的究问和报应上,而是应当针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改变的犯罪人身上的主观恶性,以刑罚为手段、为过程,努力消除罪犯身上的主观恶性——即为矫正——从而以此来预防未然的重新犯罪。但是在相当多的国家里,在承认上述主张的同时,却在“如何矫正罪犯”、“有无效果确切的矫正罪犯手段”以及“罪犯是否真正能够得到矫正”等问题上产生了困惑,陷入了误区,或干脆就主张不可知论,于是又不得不把矫正的希望寄托在罪犯的处遇上,最终与上述的“处遇主义”殊途而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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