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4.“改造罪犯”以人的价值为改造取向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取向不是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细节性、表面性的完善,例如如何保障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行刑程序方面的完善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基础上的“改造罪犯”,直取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对“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人应该怎样活着”等等人的基本问题,引导罪犯进行价值角度的人文反思。人的价值问题,其实质是创造和索取、贡献和享用的关系问题,而许多罪犯的犯罪根源恰在于此。认罪的基础是寻找犯罪根源,改造的取向仍然必须是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预防的目的。让罪犯理解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个人生命的价值、个人能力的价值,改善自身社会关系和提升个人素质的价值,等等,准备为今后重返社会去实现自身的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以人的价值为契机,对罪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改造,是“改造罪犯”所体现的深刻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
5.“改造罪犯”以人权保障为改造条件
“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但是须“政策方法对头才行”,这就说明,改造罪犯需要许多条件,其中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首先是生存权的保障,当罪犯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时,是无法谈及改造的。但是,对罪犯生活的保障必须经过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的过滤,要抑制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需求,使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水平上,因为在对待罪犯的权益问题上不仅涉及到罪犯的个人人权,也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权问题(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认为:“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67页。)。发展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的发展权在内容和方向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改造就是为了罪犯今后的良性发展,这一点在得到罪犯的认同和认可之后,就可以大大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罪犯是在被剥夺自由的状况下接受改造的,如果仅仅对罪犯的一些生活条件表示怜悯,给予一定程度的改善;或者坚持取消酷刑,不对罪犯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等,则只能实现浅表层的或者较低层次的人道主义。只有立意于对罪犯重大权益——譬如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复归社会并能够得以发展——予以人文关怀的“改造罪犯”,才是着眼于罪犯的人生道路,真正为罪犯的长远切身利益着想,因而是深层的、更广阔的人道主义。“改造罪犯”对罪犯人权的深层次人文关怀,不仅仅是一个刑罚执行的技术性问题,而且是对刑罚执行,进而是对刑罚的人文改进,使人文精神进入到刑罚的深层次。平等权也是罪犯的重要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所以保持刑罚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和公平对于罪犯是十分重要的。“改造罪犯”给予罪犯的改造机会、良性发展和进步的机遇是均等的,对罪犯表现评估的尺度是严格规范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罪犯的改造表现不同,其后果却是不平等的:改造好的予以奖励,不思改造的受到促进,反改造的将被处分。这在实质上是公平的,是深层的改造平等性——无论是谁,只要认真改造都有光明的前途。
6.“改造罪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改造的整体内涵
20世纪末,人类社会驶入了快车道,人类开始进入飞速发展的历史时代。“社会和国家的目的在于使一切人类的潜能以及一切个人的能力在一切方面和一切方向都可以得到发展和表现”,当然社会与国家在这个伟大的历史时代,对罪犯也是如此。“改造罪犯”的深刻的人文精神,在于国家一定要“拉着”罪犯跟上时代的步伐,与其他人一道向前发展,而不至于成为社会发展的“废弃物”,成为“被遗弃者”。从一定意义上说,罪犯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方面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错位、扭曲甚至是变异。正因为如此,国家实行“改造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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