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7)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并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改造的整体内涵,意图通过“改造罪犯”的认真矫治,使其达到人性的复归,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进入全面发展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对罪犯的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另外,从国家的刑事政策来讲,如果不致力于对罪犯人格素质的提升,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他们在刑后将很难再融入社会,极度的绝望和转而对社会的极度仇视,会导致他们成为社会的巨大破坏者甚至是终身的破坏者,国家刑罚会陷入恶性循环。
一些不主张矫正罪犯或缺乏矫正罪犯有效手段的国家居高不下的累犯率和重新犯罪率,证明刑罚的恶性循环已初见端倪。
四
“改造罪犯”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家“解放全人类”的伟大政治抱负和宽阔胸怀而产生的,是立意要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因而富有深刻的人文精神。
从一开始,新中国的监狱制度就着意努力洗去附着在刑罚身上的剥削阶级的灰尘,恢复或激发刑罚所内涵的人文潜能,努力开发出一种社会主义的极富人文关怀的刑罚样式,不仅感化得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而且以90%以上的改好率,改造成功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造就了人类社会刑罚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取得,除了监狱行刑理念上的正确之外,还得益于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的正确选择,这就是建立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动了世界范围的“狱制改良运动”,人道主义开始介入监狱行刑领域。如前所述,预防主义和矫正日益成为公认的监狱行刑理念,但是由于矫正途径选择的不同,在相当多的国家里,人道主义的监狱行刑最终只是导致了所谓的“处遇主义”。虽然,几乎在所有国家的罪犯处遇中,都程度不等地意识到劳动特别是社会化的生产劳动对罪犯的积极意义,都有所谓“罪犯作业”的内容,但是在立意上、价值取向上、基本用途上都与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有着重大的区别,不可同日而语。
除此之外,在研讨中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之时,还十分有必要预先作一些严格的界定,譬如第一,中国的劳动改造制度与“苦役”完全不是一回事;第二,中国的劳动改造和历史上有的国家的所谓“劳改营”也只是名称上的相似而已,有着与其完全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即在实质上有着极大的区别。
“改造罪犯”不是一句动人的口号,新中国监狱事业的贡献之一,就是将其付诸实践并且见到了显著的效果。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选择和决策,就是劳动改造——这一改造罪犯基本途径的选择和建立,以及教育改造、管理改造等改造罪犯基本手段的形成及其运作。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笔者曾经从“劳动改造的历史唯物论依据”、“劳动改造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依据”、“劳动改造的马克思主义劳动学说依据”等三个方面探讨过(注:参见拙稿《试论劳动改造的基本理论依据》,载于《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5年第1期第8页。),而罪犯劳动改造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方面的依据,也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在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可以说,生产劳动在一定意义上是最重要的人文活动:是生产劳动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生产劳动使人成为社会的人,才有社会关系,也才有人的本质,所以,生产劳动实属人的本质活动。既然如此,属于在人的本质方面予以转变的罪犯改造工作,就不能不放在人的本质活动——生产劳动——中去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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