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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二)维和部队运作机制与人权保护

  联合国长期以来没有自己的维和部队,而是临时由会员国派遣部队组成。这种机制存在着一些不易克服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部队的指挥与武力使用。如前所述,维和部队的派出与部署往往是基于参与国在冲突地区的利益考虑,各个国家的部队很可能因为冲突地区战略利益的异同而形成不同的派别。这样一支缺乏组织与配合的部队,在危机四伏的冲突地区,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将难以及时控制住局面,出现过激的武力冲突在所难免。此外,宪章规定维和行动属于一种非强制性行动,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外,不允许使用武力。但在维和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得到准确把握。尤其当维和部队受到攻击,或执行诸如强制收缴武器、缉捕冲突中的派别头目、实施安全保护、封锁、制裁等项任务时,也不可避免的要动武,武力的使用便会大大地超出自卫限度。而且,从目前来看,“维持和平”行动正越来越向“强制执行和平”行动演变。所谓强制执行和平,是指维和部队通过武力方式强迫冲突各方停止战斗,遵守停火协议,它要求维和部队不再遵循自卫原则而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介入冲突。 诚然,强制执行和平具有见效快的优点,因此对于希望尽快平息冲突的维和部队而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然而,单纯依靠维和部队的武力来解决错综复杂、情况各异的冲突,一方面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悖论:和平是目的,手段却是暴力;另一方面,容易导致一个危险的倾向,即维和部队在采取行动时首先考虑动用武力。这不但达不到制止冲突的目的(尽管冲突各方慑于强大的武力而暂时停火,却为以后更加严重的冲突埋下伏笔),而且会导致武力的滥用。一旦那些配备了杀伤力较强的高精尖武器的维和部队介入到冲突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将远远超过自卫原则允许的限度。而人权的大规模侵害也几乎是可以预见的。

  (三)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变化与人权保护

  长期以来,区域组织与联合国在维和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相互合作,另一方面又在不断地进行权力之争。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没有安理会授权,区域组织不能采取任何执行行动,即使采取自卫措施,也要立即向安理会报告。近几年来,区域组织通过几次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维和行动向这一规定发起了挑战。海湾战争就是一个危险的先例。虽然海湾战争经联合国正式授权而发动,但它被普遍认为在执行中超越了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范围。美国在那场战争中将军事使命扩大到恢复科威特主权之外,并且未经安理会审查批准就调动军队加强对伊拉克的进攻,不顾联合国有关规定而单方面决定战争的范围、规模和战术。 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一明显的违宪行动,并未引起安理会任何有效的反应:既没有剥夺美国在该地区部署军队的特权,也没有在以后的军事行动中限制联合部队的目标和把对武力的使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这样,区域组织在维和行动中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之后的科索沃战争不能不说是这一危险先例的恶果。在近几年的维和实践中,安理会对区域组织的执行行动要么在事发后才予以批准,要么就不置可否,使之越来越背离了宪章第53条所要求的区域组织的执行行动必须要有安理会事先授权的决定。可以说,区域组织的维和行动越来越演变为一种不受安理会和宪章控制的单方行动,而这种不受任何约束的“维和行动”很难在冲突地区对当地人权提供有效的保护。

  事实上,上述令人担忧的隐患已经在维和行动中逐步演变为现实危害。从索马里到波黑,从海湾战争到科索沃战争,这些“维和”行动的结束都以冲突地区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侵害作为代价。事实表明,这些行动在结果上完全违背了维和行动的初衷。如前所述,维和行动的目的在于促使冲突各方停止战斗行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这一目的实现的直接结果就是冲突地区的人民免受战火之苦。因此,保护人权也可以被认为是维和行动的目的之一。由于维和行动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干涉性与武力使用性。因此,在进行干预与使用武力时就必须尽量避免对冲突地区的人权的侵犯。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讲,首先,维和部队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其次,维持和平部队应当遵守约束军人行为的现行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规定、原则与精神。 主要包括:第一,维和部队不得违反作为国际刑法渊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关于反和平罪的规定。该规定把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列为甲级战争犯罪;第二,维和部队不得违反《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关于战争犯罪的规定。该条款将“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故意发动攻击,并使这种攻击将不附带性造成平民伤亡和破坏民用物体和支持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以任何手段攻击和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违反武装冲突国际法规,使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或基本上为滥杀滥伤的武器、实弹、装备和作战方法”等行为规定为战争犯罪。一旦违反上述法律规约,维和行动就很可能违背初衷,造成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并引发国际犯罪。以科索沃战争为例,这次行动从后果上看已经超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范围。从战术轰炸转向战略轰炸,从军事目标转向政治目标和民用目标,北约使用了除核武器以外的所有先进武器。向南联盟投下了一万多吨炸弹,发射了三千多枚导弹,其中包括国际禁用的极具杀伤力和破坏性的集束炸弹。工厂、学校、医院、民房、村庄被轰炸;国际列车、公共汽车、难民车队、难民营遭袭击。北约的空袭行动造成南联盟八十多万难民,是欧洲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难民潮;一千二百多无辜平民死于非命(儿童占三分之一),是南军人阵亡人数的十倍;五千多人重伤(儿童占百分之四十);二十多家医院,二百五十多所学校,五十多座桥梁,十二条铁路线,五条公路干线,五个民用机场,大批工厂被炸毁;五十多万人失业,五百多万人失去生活来源;生态环境被灾难性毁坏。据美国《华盛顿邮报》估计,“北约轰炸使南斯拉夫倒退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年”。 造成这场人道主义灾难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姑且不论,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北约以“维和”名义做出的行动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有关规定。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讲,北约的轰炸行动已经构成了国际犯罪。曾在纽约堡战争审判中担任检察官的沃尔特。罗克勒也撰文指出了这一点。 事实表明,维和行动中的人权侵害现象已愈演愈烈,大有泛滥成灾之势。维和行动已不再意味着和平的橄榄枝,在很多时候,它带给国际社会的是更多的猜疑与不信任,是对人权的蔑视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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