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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三)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弱化

  如前所述,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在联合国确立的集体安全制度中,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区域组织只是对联合国安理会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而且,各区域组织也多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确承认宪章的优势地位。因此,从理论上说,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应该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区域组织为辅。 然而,实践的发展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区域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愈加活跃,并通过各种方式,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在这一领域中的最高权威逐渐受到侵蚀。另一方面,联合国安理会对区域组织的挑战,表现出十分软弱,甚至是退让的态度。科索沃战争被认为是联合国安理会与区域组织相互关系发展的分水岭。自此以后,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不如区域组织效率高,区域组织在维和行动中的影响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而联合国安理会则在很大程度上沦落成为超级大国控制的区域组织的区域政策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式的机关。上述令人担忧的事实导致了一个危险的趋向:在维和行动中日趋占据主导地位的区域组织将在几乎不受约束的干涉中首先考虑动用武力,然后再在联合国安理会寻求一个正当的依据或理由。即使造成了严重的人权侵犯后果也不要紧,一方面可以依靠否决权排斥安理会提出的谴责性或惩罚性的决议;另一方面可以让名义上的领导者-联合国来背黑锅。因此,我们几乎可以预见,一旦区域组织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中取代了联合国的地位,那么,国家主权被践踏、人权遭受大规模侵害将不再仅仅是危险。

  三、关于维和行动中人权保护的思考

  事实上,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上述隐患与现实侵害,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展开了多方面的研讨。笔者不揣冒昧,也对减少与避免维和行动中的人权侵犯现象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完善有关维和行动的立法与相关制度

  维和行动遭遇的最大难题就是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也是造成人权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应尽快制定出有关维和行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此存在两种主张:一是主张修改联合国宪章,二是主张制定一部专门的维和行动法规。笔者比较倾向于后一种主张,因为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事务的指导性原则,除非十分必要,一般不宜修改。此外,也应避免主要大国借修改之机,对立宪施加政治影响,为自己的霸权主义战略寻找合法依据。而且,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地区冲突层出不穷,维和行动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特征,因此,仅仅在宪章中做出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对维和行动的具体实施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立一套有关维和行动的法律制度(以下暂称维和行动法)。维和行动法应包含总则与分则两部分。总则对维和行动的概念、性质、类别、组织方式,行动准则、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原则性规定。在总则中,笔者认为应注重强调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要重新定义维和行动,将其与强制执行和平区分开来。过去的实践表明,安理会和区域组织往往扩大了维和行动的内涵,以军事行动(强制执行和平)来代替维和行动。而非军事性是维和行动的重要特点之一,它的目标只是制止冲突而不是对冲突的真正解决。只有将二者区分开来,才能真正体现出维和行动原有的意义,也可以避免让那些动辄使用武力的主要大国作为借口。第二,明确维和行动中必须恪守的原则。主要包括:(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即维和行动的建立与维和部队的派遣,以不侵犯当事国国家主权为前提。(2)中立与公正原则。即维和部队(或观察团)不介入冲突,不偏袒任何一方。(3)限制使用武力原则。即维和行动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的和平手段,对武力使用应作严格限制。维和部队的武器装备只有在受到攻击和履行职责遭到武力阻碍时方可使用。使用程度上以自卫和排除妨碍为限。 笫三,在总则中对安理会与区域组织的维和行动做出明确分工。维和行动离不开区域组织的支持,但是,安理会一定要正确处理在维和行动中与区域组织的关系,始终占据主导地位。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区域组织的维和行动必须事先得到安理会的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维和行动的效率,但是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这种限制又是必要的),即使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确实来不及申请而采取的执行行动,也要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安理会对区域组织实施的维和行动始终享有监督与指导的权力,并有权随时决定停止区域组织的维和行动。其次,要将安理会与区域组织实施的维和行动区分开来。安理会对区域组织实施的维和行动可以批准,并给予一定支持,经费由区域组织承担,维合行动造成的不利后果及由此带来的责任应由区域组织来承担。安理会保留对区域组织的维和行动加以制止和制裁的权力。 第四,赋予国际法院(最好是国际刑事法院,本文将在后面详加阐述)对维和行动中的人权危机的调查、起诉与审判权,使维和行动中出现的严重的国际罪行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在分则中,应对维和行动的发动、实施步骤、行动准则等加以详细规定。由于维和行动不可避免的带有使用武力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分则的建立最好以国际刑法中关于战争犯罪的条文为蓝本,对维和部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动加以一定的限制,并明示违反这些将带来刑事制裁的后果。海牙公约体系、国际军事法庭确立的有关原则、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都可以成为分则条文的主要渊源。有理由相信,一套完善的维和行动法将使维和行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也可以大大降低人权危机发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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