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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二、维和行动中出现人权危机的原因探析

  (一) 维和行动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在宪章关于调解的条款和关于强制行动的条款之间有一个空白。虽然在宪章中表明安理会及区域组织对地区冲突采取临时办法以防止局势恶化是正当的,并且在以后的实践中也多次采用了维和行动的方式,然而,迄今为止,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并没有制定出任何有关维和行动的完备的法规和制度,以致维和行动的发动、组织、实行、撤出以及责任承担等均无法可依。这使得维和行动在法律依据的缺乏与实践中的有效之间带有一种模糊的正义性。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模糊性会为区域组织和个别国家规避宪章,借维和之名干涉他国主权或从事其他反人权行动提供可乘之机。没有法律约束的干涉行动必然导致武力的滥用、大规模的人权侵犯现象,严重的国际犯罪也就在所难免。五十余年来的维和实践中所出现的人权危机不得不说是这种法律依据的缺乏所带来的恶果。此外,联合国宪章中现有的关于维和行动的原则性规定和制度也并未完全得到一些国家,尤其是主要大国的尊重与恪守。首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这种集体自卫的权利被认为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其包括区域组织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权利。在维和实践中,区域组织和超级大国往往以这条规定做依据为自己的武力干涉进行辩解。美国入侵格林纳达就是一个例子。 美国声称它参加了东加勒比海国家组织的多国部队,它对格林纳达采取的军事行动是在进行集体自卫。因此,美国在联合国要求停止武装干涉并从格林纳达撤出外国军队的决议草案中投了否决票。其次,宪章第54条所要求的以区域办法和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应向安理会充分报告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能得到切实遵守。宪章的这一规定意在使联合国安理会能够在争端和冲突的各个阶段都能对其予以监督。在实践中,区域组织对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总是做出严格的限制,而且往往是在事件发生之后而不是在计划期间通知安理会。由于种种原因,安理会在实践中也已不得不接受区域组织向其提交的概括其所采取的行动的结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敷衍性质的报告。最后,宪章第53条所要求的区域组织的执行行动(包括维和行动)必须要有安理会授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切实遵守。而且区域组织在实践中提出了所谓“默示授权”的观点,即安理会如果未能对区域组织的涉及使用武力的行动表示反对即意味着已对其进行默示授权。这种观点常被援引的例子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对利比亚里亚的干涉行动。1990年8月,为了帮助利比里亚尽早结束内战,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中的十六个国家在尼日利亚的领导下派遣军队进入利比里亚试图结束其国内发生的流血冲突。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事先并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明确授权,安理会只是在事后才得到通知,但它肯定了此次行动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区域组织据此认为其有权在联合国授权以前实施涉及使用武力的行动。上述对宪章的规避与违背,直至形成某种不成文的“惯例”将会使维和行动离原有的宗旨和目标越来越远,最终演变为毫无约束的武力干涉,留下侵犯人权的隐患。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模糊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出于维护人权的道义原则而进行的干涉。应该说人道主义干涉最初出现是有其积极历史意义的。冷战后,频繁的地区冲突、自然灾害、政治腐败等因素使一些国家的人民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中,由于种族和宗教冲突导致的种族屠杀也造成了数以万计的难民大军。在这种情况下,沉寂良久的人道主义干涉再次得到青睐。事实上,它对于制止一国或地区内的大规模人权侵犯现象确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也曾表示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内的人权侵犯问题予以干涉是必要的。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人道主义干涉被人为的赋予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并蜕变成为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与工具,我们称之为新干涉主义。新干涉主义是以军事干涉和入侵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干涉主义与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划线的人权外交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论点主要是关于人权与主权的论调:例如“主权过时论”、“主权有限论”、“人权无国界”和“人权高于主权”等等。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核心内容就是人权至上论,意图将人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是这种人道主义干涉的积极推行者。美国总统克林顿曾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公开兜售新干涉主义,他声称区域组织“有权在其范围内通过联合军事手段制止种族大屠杀的罪行,其干预程度取决于这些国家本身的能力以及他们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不能成为一些“践踏人权的国家”免受“国际干预”的借口,尽管“保持经济与政治压力加上外交努力”有时候可以解决问题,但在其他情况下,军事干预则是“必须”的。这种理论应用到维和实践中就产生了两种极其危险的趋向:一是对于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干涉可以成为国家和区域组织采取军事手段干涉他国内政的正当理由。新干涉主义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只要一国或区域组织认为某国存在严重的人权危机,可以不顾该国的主权,而对本属其本国内政的人权问题进行干涉;二是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名义实施维和行动时,一国或区域组织可以绕过联合国安理会直接采取执行行动,而无需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科索沃战争就是一个例子,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认为南联盟国内出现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就以“维护人权”、“执行人道主义援助”为借口,未经联合国授权就单方对南联盟采取了军事行动。之后,又利用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使安理会就北约行动发表的谴责声明未能通过。令人惊奇的是,最后安理会又通过决议,授权北约在科索沃布署军队,同时授权其在科索沃的国际安全方面可运用所有必须的方法以履行其职责。由此可见,北约的违宪行为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错误反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合法化。各国主权在这种干涉面前不堪一击,被干涉国家的人权自然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或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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