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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刑事违法性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体现,(注:〈苏〉纳乌莫夫著:《俄罗斯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它意味着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能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因此,只有内载某种行为的刑事法律从颁布之时起,它才是刑事违法的行为,国家才能用刑事法律方法同这种行为作斗争。相反,如果内载某种行为的刑事法律被废除,行为就不再是刑事违法的行为。

  (三)犯罪是罪过的行为

  从20世纪40年代起,俄罗斯刑法学界几乎一致认为,罪过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这里所说的罪过,是指行为人以故意或过失为形式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但是在近半个世纪里,立法者始终没有把罪过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独立特征在立法上加以强调。对此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或过失,因此,在犯罪概念中没有必要再规定罪过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直接同1958年《刑事立法纲要》第3条规定有关。

  由于该条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根据,立法者就指望归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二是罪过地实施犯罪。采用这样一种立场后,立法者就将罪过特征置于犯罪概念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概念中不提罪过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从发表的评论看,似乎多数学者赞同第二种解释。

  在学者们的眼里,1958年《刑事立法纲要》第3 条规定是有缺陷的。因为根据《纲要》第3条,罪过与犯罪同为刑事责任根据的组成部分,这样就把两者等同起来了。80年代未,在制定新的刑事立法时,来自学术界、司法界的代表一致建议将罪过载入犯罪概念中并修订刑事责任根据的条文。罪过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独立特征首次出现在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中。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已颁布的刑事立法尚未施行,苏联就解体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996年《刑法典》继承了社会主义时期最后一部刑事立法的作法,即将罪过载入犯罪概念中。对此,学者们作了积极评价。他们认为,在犯罪概念中规定罪过具有原则意义:(1)有助于防止客观归罪;(2)使犯罪概念的定义结构更加科学、完整;(3)有助于消除理论上的分歧。

  依照1996年《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是罪过的行为。

  立法者的出发点是,行为与罪过都是犯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犯罪都不能成立。同时它有助于揭示犯罪的外部方面(身体方面)和内在方面(心理方面)。诺沃谢洛夫认为,外部方面与内部方面是以相互依存的各方面的统一为前提的,客观与主观则存在于统一的整体范围内,它们不以对方为转移。因此,内部与外部的相互联系同主观与客观的相互联系不尽相同。(注:〈苏〉科扎钦克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四)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苏维埃时期,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概念的定义中没有应受惩罚性的规定。学术界的意见也不统一,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受惩罚性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按照这种观点,应受惩罚性理解为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威胁,而不是对实施具体犯罪的实际适用刑罚。(注:〈苏〉别利亚耶夫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依照第二种观点,应受惩罚性不是犯罪概念的独立特征,而是刑事违法性的组成部分。库兹涅佐娃教授写道:“刑事违法性意味着:其一,危害行为应由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状加以规定;其二,刑事法律规范规定载有某种刑罚(剥夺自由、劳动改造工作、罚金)威胁的法定刑。”(注:〈苏〉克里盖尔等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页。)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它不是犯罪概念的特征。(注:〈苏〉科扎钦克等主编:《刑法》(总则),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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