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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案例提炼刑法适用解释规则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刑法适用解释是指司法人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所作的说明。成文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静态性和孤立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中变化多端的犯罪行为则有具体性、动态性和牵连性的特点。因此将刑法条款(分则的和总则的)适用于讼案时,除有的可以直接对号入座外,则需经过难易程度不等的说理解释。法律适用不可能没有解释(即使对号入座也是一种解释),法律规范适用其实就是法律规范被解释。

  刑法适用解释在当今我国实际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近20年以来,两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约计达200件左右。另一种是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刑案过程中遇有疑难时所表明的理解,其数量之多难以统计,遗憾的是对此现象缺乏理论提升,甚至不被学界承认为这是比“司法解释”出现频率更高、实践价值更大因而更值得关注的法律适用解释。从司法需求角度看,最应当研究的是解释规则。

  通常认为,刑法适用解释应遵守这样一些规则:

  (一)严格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其作用是排除刑法适用上的随意性。

  (二)解释不违背社会常理,除非根据立法原义不得不如此解释。

  (三)同一法律词语在不同场合保持相同解释,除非立法另有明显涵义。

  (四)如遇法律涵义不明确,不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五)明定此一事物意味着排除另一事物,即一项刑事法律明确地列举了某一原则的几个例外情况,就意味着不包括其他没有列举的情况。

  (六)只含同类规则,即某一法条在列举了几项情形之后跟随着一个总括词语,如“以及其他”,就意味着只限于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形,而不包括不同类情形。

  (七)不能颠倒或转移证明责任。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媒体热点报道引起公众关注的案例,可否提炼出如下刑法适用解释规则。

  一、包含更恶。刑法规定惩罚某项恶行,如遇类型相同但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刑法规范能否包含?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买卖的是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能否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上述问题作了肯定回答。例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如索取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能否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上述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刑法惩罚恶行,如果比法律明定的类型相同的行为更恶,当然属于惩罚之列。这是刑法本质属性应有之义。买卖假的比买卖真的公文、证件、印章性质更恶劣,为索取非法债务比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的性质更恶劣。依据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概括提升为一条适用解释规则:刑法规范应当包含与法定罪行同类但性质更恶劣的行为。

  二、合理推定。上述“包含更恶”规则主要适用于实体性法规规范,“合理推定”规则的适用场合主要针对关系范畴,诸如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等。以一个晓喻全国的案例-陈晓受贿案为例。陈晓担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1992年和1993年初为其下属单位实业公司承包人李剑峰谋取高达180多万元超额利润,于1993年和1994年春节前后三次收受李剑峰所送33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1998年5月初被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事后受财”无法证明双方“事先约定”而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10月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次年1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1月重审判决陈晓受贿罪成立,处10年有期徒刑。初审时认定不为罪的理由主要涉及对受贿故意的理解和认定问题。在理论上不仅应研究故意的法律内涵,而且要关注故意的形成过程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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