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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在上述特定的社会人文背景之下,出现了寻求犯罪和刑法规律性的科学化倾向,这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1)随着神学、专制退出历史舞台,普通民众希望获得自然和社会规律的终极真理,并凭借自身的知识来规划社会,以改变自己的命运;(2)乐观的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潮为认识刑法规律提供了理论工具,并且确实形成了一套持之有据的理论,给社会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

    普遍认为,西方哲学传统中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是根本对立的,而作为经验主义的一个流派的功利主义也与理性主义势不两立。且不论现代西方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已逐渐调和,即使是在历史上,二者也曾经相互通融。贝卡利亚、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刑法思想家以经验论为立足点来揭示刑法的规律性,主要意图是在认识论(知识论)上转变角度,因为,理性主义者主张的先验知识、不证自明的真理曾经是奴役人民的工具,但是,无论贝卡利亚和边沁等思想家如何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思路,都难免受其影响,如贝卡利亚采纳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至于其结论,二者相同之处甚多,如主张平等。故而,贝卡利亚经常被归入理性主义阵营。

    贝卡利亚等功利主义刑法思想家以寻求犯罪与刑法本身的规律为宗旨,试图确立科学、客观的据以区分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为此,他以革新认识论为出发点,通过简化犯罪原因、弱化犯罪的道德评判来揭示刑法的规律性。

    革新认识论。封建专制的中世纪欧洲思想界,弥漫着神学认识论色彩,并给刑法以深深的烙印,其根本性特点是:主张知识来源于神明启迪,否认人(社会民众)的认知资格和认识能力,通过给知识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来达到压抑思想、奴役人民的专制目的。事实上,教会法发展的晚期已经出现了将信仰和理性区分开来的强有力的主张,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也可以作为世俗权力的工具,在不与终极价值和目标发生关联的情况下而发挥功能。 [xviii] 贝卡利亚敏锐地观察到认识论革新的重要性在于,只有去除社会生活的宗教、神学基础,才可能求得人类事务本身的规律性和公正性。他发展了教会法中区分信仰和理性的主张,结合“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刑事制度的现实,认为尽管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它们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 [xix] 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认的公约的东西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xx] 卸掉人身上的宗教束缚,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就自然而然地突显出来。在功利主义者眼中,人在拒绝了神明启迪之后,之所以有能力订立社会契约,其理由在于,感觉是知识的唯一来源,追求快乐和回避痛苦是人天生具有的冲动力,人类也正是通过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欲望的相互对比来获得知识。避苦求乐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贝卡利亚、边沁为刑法改革设计的纲领。

    简化犯罪原因。中世纪神学影响下的犯罪原因论是主观罪孽理论,施加刑罚是向上帝赎罪,这是无限度和无止境的,因此产生了刑罚的残酷性。贝卡利亚为了(至少主要是)论证刑罚的合理限度,从认识论上简化了犯罪原因,他认为,既然感觉是知识的唯一来源,人人均有痛苦和快乐的感觉,在这一点上人人平等,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感觉知识的指导下而为之,故而,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选择的自由,当选择犯罪行为时,是由于通过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大于因犯罪所受刑罚之苦,这是犯人自己的理性计较。刑事立法应本此犯罪原因论而设计刑罚,刑事古典学派重视“心理强制说”和“立法威慑论”的理由正在于此。刑事立法的明确化、实定化开列出一个明确的“罪刑价目表”,这种罪刑价目表是通过一定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的必然联系揭示“刑罚之痛苦”,希望意图犯罪者借此而获得一种知识,这种知识可以威慑犯罪人的心理机制,使其避开刑罚之苦而求实施合法行为之乐。刑事古典学派从主观的意志自由论推导出罪刑法定的法典化结论,后者的影响及于后世,刑法法典化的理想和现实推动了刑法客观化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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