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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6)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高度发展,城市人口集中,贫困阶层日益扩大,大量的失业者和贫困者成为犯罪的后备军。犯罪不断增涨。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基础之上。 [xxix] 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学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

    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哲学背景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兴起。实证主义哲学又称作“科学哲学”,一方面,它认为人的认识不能超越于感性知觉的范围,只能达到事物的现象,不可能亦无必要认识事物的本质,所以主张科学的任务在于记述所谓事实,排除任何价值思辨;另一方面,由于实证主义强调并得出实证的知识,把事实、经验、感觉等作为其哲学的基本范畴,把实证作为一种方法论基础。这样,客观上就倡导了学术研究重事实、面对实际的风气和方法,有利于克服思辨哲学那种纯抽象的法学研究倾向。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否定形而上学的知识和无法观察的抽象问题,他开创实证主义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类整个社会行为都可以在科学原理的烛照之下接受观察。在这样一个时代,当科学与科学方法的声望如日中天,社会学、社会人类学、心理学等科学知识的发展倍受注目的时候,法律学者认为法学理论也能够而且应该遵循科学路线谋求发展便不足为奇。 [xxx] 刑事实证学派就采纳了这种对犯罪研究的科学态度,注重对决定犯罪者的生理、心理素质及其人格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作科学的论证。这种科学论证所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人的人格状态。在这一点上,刑事实证学派又回到了中世纪教会刑法所着重考虑的犯罪主观方面,只是在实证学派眼里,犯罪不再是基于本性的邪恶和罪孽,而是基于犯罪行为人个体素质的变态和反常。实证学派要对“人”进行科学的分析、解剖。

    刑事实证学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刑法哲学的终结与断代,只是法学领域对哲理的追求有了新的角度,试图将刑法置于新的实证的基础之上。“19世纪的形而上学法理学向当今的社会哲理法理学的过渡,就需要某种哲学上的桥梁。于是,人们通过人种学和生物学为建立这座桥梁做出了最初的努力。” [xxxi] 、人种学、生物学等新型学科的研究更新了法学领域的概念和范畴,刑法对其作出了快速的反馈和回应,犯罪遂成为由个人和社会因素两方面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之故菲利将自己的任务归结为“建立犯罪社会学”,这是刑事实证学派认识犯罪规律的出发点。

    刑事实证学派的研究模式直接师承孔德所创立的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强调“观察优于想象”;孔德认为,在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的知识之外,没有真实的知识;刑事实证学派直接采纳并运用了观察、分类、归类的方法以及定量研究的自然科学方法,刑事实证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 )就将该学派的产生归因于他自己对人脑以至整个躯体组织的观察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生物学研究。

    刑事实证学派有两个主要派别: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其研究内容的侧重点。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犯罪行为根本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作出命令的产物,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进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造成的。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将菲利归入刑事社会学派的理由在于,他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李斯特(Franz von Listz 1851-1919)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 [xxxii] 根本上讲,尽管刑事社会学派考虑了社会环境对犯罪人的影响,但是,在社会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一个人之所以接受不良的影响是有其内因根据的;在相同的客观条件下,有的人犯罪,有的人不犯罪,是由于这些人具有特殊的个体性格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是行为人各自个性倾向性的展开和发挥。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认识犯罪规律的核心是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刑事实证学派研究犯罪规律的基本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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